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未约定,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明确说明了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以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并对被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该项说明以加粗的字体显示,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投保人仍然签订了保险合同,表示其默认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故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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