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鄂蕲春民特字第00014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无行为能力宣告
案件简述
伍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智力、精神均有障碍的儿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判决书提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这两条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关系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