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抨击和反对魏玛共和国的腐败而获得德国民众的支持的,而元首的自律和廉洁也成为道德感召力的源泉之一,它“把民主即腐败的信念成功植入了德国人的集体意识之中”。
但事实证明,与纳粹自己的腐败相比,魏玛时期的那些丑闻不过是政体的小小污点而已。德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巴约尔的这本《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则为我们充分了解纳粹的腐败提供了翔实的历史资料和中肯的政治分析。纳粹的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第三帝国的组织原则。只是大多数德国公民并未发现这一事实。
这一状况的产生,其根源来自于纳粹德国政治上的“恩主—门客结构”, 这种不经自由民主选举的专制提拔制度必然产生这样的政治权力结构。这是一个复杂的权力与利益结合的网络,使得它的任何反腐努力只能取得暂时的效果。这种人治的统治关系特别能够滋生裙带关系和腐败现象。在党内,谁忠于自己所在的小集体,谁就能得到资助和救济,从而对主子感恩戴德,于是纳粹党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不向下属分配工作岗位和职位。
作为元首,希特勒就利用特别基金来建立自己广泛的私人圈子,给亲信们提供馈赠、资助和赠礼。他馈赠礼物的对象包括高层的党政军人士,还有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既是赤裸裸的政治算计,也是笼络和控制各种对他有用之人的贿赂手段。而各省的‘诸侯’们,一般也都控制着完善的小金库和基金会系统,这一系统既不受纳粹党总财务官的监管,也不受国家的中央权力的控制。这样,更为其贪污和笼络门客提供了支撑。纳粹德国的腐败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它的种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而且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受到专制制度保护的。而且是一种不存在来自任何其他政党、组织、媒体或民众的监督的腐败。在这个意义上讲,这并不仅是一种经济腐败,更是一种政治腐败。
严重的腐败会动摇和颠覆任何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极权专制的纳粹德国来说,他们为反腐败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腐败有损于党国的利益;二是腐败使人丧失信仰,精神和道德沦丧。其实,核心原因是因为要巩固其统治地位。因为如果不如此,腐败会从三个方面损害其的政权。第一是使官员举拔陷入优汰劣胜的反淘汰怪圈,产生大量贪婪而平庸无能的官僚。第二是使国家财政受到损失。第三是降低了经济体系的效率。
而上面提到的组织和政治方面的原因,使纳粹德国的反腐是在本身不受权力制衡和监督的关系中进行的,是以稳固统治权力为最高和最终利益的,它的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反腐对统治者的利益有帮助和有效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