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问1、法院如何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
有问2、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能否成为不抚养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解读
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不享有探望权。
案例
摘自: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2023-07-20 11:27 四川
小文今年8周岁,她的父母离婚后,小文由母亲直接抚养。离婚后,小文父亲与母亲因探望产生多次冲突后,就再未对小文进行过探望。后小文以父亲长期未对其进行探望,导致严重缺失父爱为由起诉至法院。
解析
法院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探望权的设立目的、性质、内涵进行说理,认为未成年人亦享有要求父母对进行探望的请求权和诉讼权利,故判决支持小文的诉讼请求,该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也是探望权权利主体。
有答1、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
有答2、探望权是一项基础的也是极其重要的亲权派生权利,对培养、维系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获缺,非经法院依法裁判,任何人无权予以限制、阻碍或剥夺他方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另一方探望自己子女的障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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