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大量有关公众号文章(主要是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明星照片的明星肖像权侵权纠纷爆发出来。而无论是个人公众号自媒体,还是公司自营公众号,无论是发布电影解析还是蹭热点,在发布者还没有意识到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时,发布的这些微信文章里就使用了明星的照片。
本文将对326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也希望通过本文提醒各位微信公众号管理者注意微信发文中的肖像权侵权法律风险。
数据来源:无讼案例网
案由:肖像权纠纷
关键词:公众号
提取时间段:2015-2018年
提取时间:2019年2月26日
判决书数量:326篇
一、基本情况
(图一)
从图一可以看出,2015年至2017年,涉及公众号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呈逐年上涨趋势,2018年判决案件数量略有下降但仍然远远高于2016年。
(图二)
图二反映出20.25%的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经统计326篇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260篇,二审判决书66篇。而66篇二审判决文书中,60篇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篇为改判。维持原判几率高达91%。
(图三)
如图所示,72%的案件在北京进行审理,占了该类案件审理数量的绝大多数。北京法院审理该类纠纷的案件数量是第二名广东法院的10倍,是第十名天津法院的117.5倍。
因为北京是众多明星的聚集地,所以不管你在成都还是三亚、武汉还是厦门,甚至国外,你都可能收到来自北京传票。
(图四)
图四也反映出该类案件在北京市的数量为最多,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数量为全国第一,占全国该类案件总量的40.5%。
(图五)
该326份判决书中涉及明星肖像权侵权的达313份,占判决书数量的96%,一般民众肖像权纠纷仅占4%,可见,由于明星肖像的巨大商业价值,明星们的肖像权极易受到侵犯。
本文所称的明星包含知名演员、歌手、模特、运动员、主持人等,如本次所提取的326份判决书中,就涉及赵丽颖、冯绍峰、林心如、陆毅等演员,周杰伦、平安等歌手,王羽潞、王瑞雪等模特,苏炳添、张培萌、莫有雪、谌龙等运动员,朱丹、李好、陈鲁豫等主持人。
(图六)
案件数量前十名明星如上所示。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数据分析
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数量最多,本文第二部分将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基础进行分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132份判决书全是明星肖像权侵权纠纷,其分布如下图。
(图七)
(一)原告诉讼请求集中在五个方面
1.删除涉案文章
2.向原告道歉(书面道歉、微信公众号上发文道歉、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3.经济损失
4.维权成本
5.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32份判决书来看,原告几乎都能得到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中被告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造成的损害结果而定。
(二)道歉方式
在道歉方式的选择上,法官主要考虑的三个因素是:
1.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侵权方式
3.被告给原告造成影响的范围
(图八)
(三)维权成本
1.交通费、通讯费等需要证据佐证,否则不予支持;
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法院通常认为没有合理依据,一般不支持。
3.公证费系原告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常常得到法院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常因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因此受到较大精神伤害,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132份判决书有2份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的请求,原因均为原告的照片被用于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法院认为,结合文章内容看,足以让读者误解原告曾通过文中所介绍的美容手段进行美容,足以产生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损害。两份判决书分别酌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500元,金额并不高。
(五)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32件案件中,案均受偿金额(含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维权费用)最高的三位明星如下:
(图九)
(六)单独案件受偿金额前十名案件:
(表一)
(七)侵权时使用照片张数与最终赔偿经济损失金额对比表
(表二)
由上表可知:
1.侵权时使用照片张数与最终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不成绝对的正比关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因为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时,不仅要考虑使用照片的数量还要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来源、用途、期限、文章内容、被告经营业务、被告公众号及文章的受众范围、被告可能的获益情况等因素。
2.笔者随机抽取50份判决书,统计总赔偿经济损失为3426500元(不含原告维权成本、精神损害赔偿)、涉案照片数量为404张,即平均每张照片原告所得经济损失赔偿为8481.44元。
该50份判决书中,金额最高一张照片为35000元/张,该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照片2张,最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金额最低的为2000元/张,该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照片3张,最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该50份判决书,每个案件平均每张照片赔偿经济损失的中位数为8962.94元,众位数为10000元。原告社会知名度不同,其照片商业价值大小不同,但受偿金额与对应照片数量多分布在9000-10000元/张之间。
常有公众号管理者认为自己是截取的电影图片或者综艺节目图片,与该明星没关系,不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明星,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度、辨识度、商业价值,公众号管理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明星照片助其进行商业宣传推广,即使照片为明星参演电视剧剧照或者明星参加综艺节目的截图,但明显可以据此识别、确认照片的形象系该明星,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与个人的肖像权并不冲突。所以,即使是电影截图,若未经其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的肖像亦是侵权行为。
以下是给公众号管理者的几点建议:
1.对公招好文章发布者进行相关法律方面的培训,文章的发布不仅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也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违反广告法等的风险。
2.在发布文章前,请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对文章进行审核。
3.取得他人授权后再使用他人照片或作品。
4.若已被他人起诉,请法律人士进行案情分析,若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建议积极与原告进行调解,以免在网上留下败诉记录,或影响公司以后的某些计划(如上市计划)。
总之,不管是为了吸粉、蹭热点还是为了广告、促销,不要只在关注软文写得好不好,使用他人照片配图时有法律意识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