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建立围猎腐蚀监管干部“黑名单”惩戒机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推动浙江银保监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建设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围猎腐蚀监管干部"黑名单"惩戒机制的意见》(浙银保监发〔2022〕1号)。

  ■触发“黑名单”机制的主要行为及其认定   

    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应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被列入“黑名单”:

    (一)浙江银保监局系统监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第四种”形态处置,根据驻会纪检监察组或相应监察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件的认定,银行保险机构因围猎腐蚀该监管干部而发生违反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浙江银保监局系统监管干部因违纪被采取“第三种”“第二种”或“第一种”形态处置,根据浙江银保监局纪委或辖内银保监分局纪委提供的问题线索,并经浙江银保监局或辖内银保监分局相应现场检查组、稽核调查组依法调查认定,银行保险机构因围猎腐蚀该监管干部而发生违反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围猎腐蚀监管干部未遂、中止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浙江银保监局纪委或辖内银保监分局纪委提供的问题线索,并经浙江银保监局或辖内银保监分局相应现场检查组、稽核调查组依法调查认定,银行保险机构因围猎腐蚀而发生违反银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

    ■触发“黑名单”机制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浙江银保监局或辖内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银行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规定移送问题线索。综合围猎腐蚀行为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银行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应严格按照相关办法录入违规人员信息。

    (二)下调监管评级档次或级别。综合围猎腐蚀行为造成的后果,区分银行机构或保险机构、依法下调监管评级档次或级别;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E级。

    (三)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综合围猎腐蚀行为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围猎腐蚀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在1-3年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依法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四)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稽查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综合围猎腐蚀行为造成的后果,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之后,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内“就高不就低”。在追究银行保险机构法律责任的同时,科学严格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任职资格或实施行业禁入。


    为推进落实该项机制,《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强化任务落实的保障措施。

    同时《意见》中明确了工作目标:将立足浙江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实际,推进浙江银保监局系统从严从实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引领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更好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为建设高质量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最大的浙江金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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