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性措施。而李某属于有侦查机关取保候审,转化为审查起诉阶段,属于换了阶段,二者之间是不同的。
张某是基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变更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本案中,张某被逮捕后因认罪认罚、无继续羁押必要,检察院依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李某是基于诉讼阶段变更而重新做出取保决定。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本案办案机关发生变化,原取保措施不能自然延续,须由检察院重新作出决定。
不能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理由: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被告承认犯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犯罪事实不存在异议,认罪认罚。本案中因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无法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张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认罪认罚具结书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具结书效力失效简易程序适用需满足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对峙空的犯罪暂时是没有异议的条件。本案中李某当庭翻供不认罪,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故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