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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剩余价值率
7.1 劳动力的剥削程度
预付资本C在生产过程中生出的剩余价值,或预付资本价值C的价值增殖额,首先表现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总和而形成的余额(或等于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作进一步的规定:这里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是产品形成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我们谈到为生产价值而预付的不变资本时,总只是指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资本C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c,另一部分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v;
- c代表转化为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
- v代表转化为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
因此,最初是C=c+v,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得到商品,它的价值C'=c+v+m(m是剩余价值)。
如果仅仅就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本身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进行纯粹的考察,那末生产资料,这些不变资本的物质形态,就只是提供一种物质,使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得以固定在上面。因此,这种物质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这种物质的价值如何也是没有关系的。它只须有足够的量,以便能吸收生产过程中要消耗的劳动量。只要有了足够的量,不管它的价值提高或是降低,或者象土地和大海那样没有价值,都不会影响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的过程。
剩余价值率:即可变资本价值增殖的比率,显然由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率来决定,或者用m/v来表示。我们把可变资本的这种相对的价值增殖或剩余价值的相对量,称为剩余价值率。
必要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们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
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我们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作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因此,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
按照假定,产品的价值C'=410镑c+90镑v+90镑m,预付资本=500镑(c+v)。所以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人们就说:剩余价值率(把它同利润率混为一谈)= m/(c+v) =18%。但实际上剩余价值率不是=m/C或m/(c+v),而是=m/v,也就是剩余价值率=100%。
7.2 产品价值在产品相应部分上的表现
我们把产品(生产过程的结果)分成几个量。一个量只代表生产资料中包含的劳动,或不变资本部分。另一个量只代表生产过程中加进的必要劳动,或可变资本部分。最后一个量的产品只代表同一过程中加进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
7.3 西尼耳的“最后一小时”
1836年的一个早晨,以经济学识和文体优美著称的纳骚·威·西尼耳,这位在英国经济学家中相当于克劳伦的人,从牛津被召往曼彻斯特。工厂主选中了他,要他充当斗士去反对新颁布的工厂法和比工厂法更激进的争取十小时工作日运动。这位教授先生把他在曼彻斯特从工厂主那里学到的课业,写成一本小册子:《关于工厂法对棉纺织业的影响的书信》(1837年伦敦版)。我们可以读到下面一段话:
“按照现行法律,凡雇用不满18岁的人的工厂,每天的劳动时间都不得超过11 1/2小时,就是说,一周的前5天每天劳动12小时,星期六劳动9小时。下面的分析说明,这种工厂的全部纯利润是由最后一小时提供的。假定工厂主投资100000镑,其中用在厂房和机器上的是80000镑,用在原料和工资上的是20000镑。假定资本每年周转一次,总利润是15%,该厂全年的商品销售额应该是价值115000镑。一个工作日是23个1/2劳动小时,每个1/2劳动小时生产115000镑的5/115或1/23。在构成总额115000镑的23/23中,20/23即115000镑中的100000镑只是补偿资本,1/23即总利润15000镑中的5000镑补偿工厂和机器的磨损。其余2/23即每天最后两个1/2小时才生产10%的纯利润。因此,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工厂不是劳动11 1/2小时,而是可以劳动13小时,那末,只要增加大约2600镑流动资本,就能使纯利润增加一倍以上。反之,劳动时间每天缩短1小时,纯利润就会消失,缩短1 1/2小时,总利润也会消失。”
如果西尼耳不相信工厂主所说的话,他首先就得请求工厂主先生们,在专门涉及纯利润同工作日长度的关系的问题上,不要把机器和厂房、原料和劳动混杂在一起,而把包含在厂房、机器、原料等等中的不变资本放在一边,把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放在另一边。在这之后,如果按照工厂主的计算,工人是用1小时再生产或补偿工资,那末这位分析家就应该这样说:
- 首先,工人是在倒数第二小时生产自己的工资,在最后一小时生产你们的剩余价值或纯利润。因为工人在同样的时间内生产同样的价值,所以倒数第二小时的产品和最后一小时的产品具有同样的价值。
- 其次,工人只有耗费劳动,才生产价值,而他的劳动量是由他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按照你们的说法,工人的劳动时间是每天11 1/2小时。他用这11 1/2小时中的一部分来生产或补偿自己的工资,用另一部分来生产你们的纯利润。既然按照你们的说法,工人的工资和他提供的剩余价值是同样大的价值,那末工人显然是在5 3/4小时内生产自己的工资,在其余5 3/4小时内生产你们的纯利润。
- 再次,因为两小时棉纱产品的价值等于他的工资的价值额加上你们的纯利润,所以这一棉纱的价值必然等于11 1/2个劳动小时(根据上面一条得到的结论),也就是说,倒数第二小时的产品必然等于5 3/4个劳动小时,最后一小时的产品也必然等于5 3/4个劳动小时。
- 现在我们到了棘手的地方了。倒数第二个劳动小时同最初一个劳动小时一样,都是一个通常的劳动小时。不多也不少。因此,纺纱工人怎么能在1个劳动小时内生产出代表5 3/4个劳动小时的棉纱价值呢?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他在1个劳动小时内生产的使用价值是一定量的棉纱。这些棉纱的价值等于5 3/4个劳动小时,其中4 3/4小时未经他的协助就已包含在1小时消耗的生产资料棉花、机器等等内,而4/4小时或1小时才是由他自己加进的。因为他的工资是在5 3/4小时内生产的,而1小时纺出的棉纱产品也包含5 3/4个劳动小时。所以,他5 3/4个劳动小时纺纱劳动(力)的价值等于1小时棉纱产品的价值。如果你们以为他用了他的工作日的哪怕一个时间原子来再生产或“补偿”棉花、机器等等的价值,那你们就完全错了。正由于他的劳动把棉花和纱锭变成棉纱,正由于他的纺纱劳动,棉花和纱锭的价值才自行转移到棉纱上去。这种结果是靠他的劳动的质,而不是靠他的劳动的量造成的。
7.4 剩余产品
我们把代表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称为剩余产品。决定剩余价值率的,不是剩余价值同资本总额的比率,而是剩余价值同资本的可变部分的比率,同样,决定剩余产品水平的,也不是剩余产品同总产品的其余部分的比率,而是剩余产品同代表必要劳动的那部分产品的比率。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性的目的,同样,富的程度不是由产品的绝对量来计量,而是由剩余产品的相对量来计量。
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和,工人生产他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之和,构成他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