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合同还好吗?
妈妈们有时在举行大的宴会时,会与餐厅签订订餐合同,由于不确定参加的宾客人数,订餐合同中,往往会有类似这么一条:“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需提前15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12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也就是说,消费者减少订席数,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实际损失,或按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经营者全额收费,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过分高于其损失了。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妈妈们可以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