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人A某于2012年6月申请E-9签证来到韩国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由于A某的签证快要到期,B公司出面再续签到2015年12月。得到续签的A某于2015年6月9日,单方面早退公司之后再也没来上班。
于是B公司将A某定性为旷工,随后向雇用劳动部提交了“外国人劳动者脱离申报确认书”。一个月后A某得知了此事,便联系了B公司表达了继续上班的意思。但B公司坚定了拒绝了A某的要求。于是A某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了自己被不当解雇。
今日韩国法院表示,因工作态度不良的理由,不给劳动者发送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是不当行为。
原来B公司向劳动部提交“外国人劳动者脱离申报确认书”的时候,将申报事由写成了【劳动合同中途解除】,而不是【脱离岗位】。在事发理由选项中,也写上了旷工及工作态度不良。这么一写,案件的性质从劳动者单方面旷工变成了工作态度不良了。
虽然法院在本案中也承认了劳动者A某擅自脱离岗位的时间达15天之久,但B公司明知A某要重新上班,却不接受了其要求。因此根据《勤劳基准法》第27条的规定,在解雇劳动者时没有事先发送书面通知的行为构成不当解雇。
这样一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要么将旷工的劳动者复职,要么给其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赔偿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