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因果关系是有效的,但是把它当作唯一的类型是错误的。因果关系也发生在非物质的现实,我们称之为人类事务——更具体的说,是在情感和思想的过程中。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很少。总之,与科学原理或法律有关,几乎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往往难以预测。如果我们要避免简单化,我们需要以一种涵盖科学领域和人类事务领域的方式来定义因果关系。这里是一个补充说明:作为它第一个定义的原因,《牛津大词典》说“产生效果的;引起任何行动、现象或状况的。”我们所指的是“生产”和“产生”之间的区别。因此,我们将因果关系定义为一种影响另一事物发生的现象。影响可能是主要的或次要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近似的或远程的时间或空间。它也可能是不可抗拒的,如前面提到的燃烧、重力和惯性的例子;或者可抵抗的,在下列家长教学或同龄人的例子。在后一种情况下,在涉及思想的其他事项,影响(原因)不强迫的效果发生,而是邀请,鼓励,或激励它。考虑这些例子:
Uderstanding Cause and Effec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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