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触到几起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案例,今天特将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以下,以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公司孙大姐,2019年7月入职,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工资3200,转正4000,最近马上转正,她却想离职,并向公司提出了赔偿。公司坚持不予赔偿,最终闹上法庭。
涛哥分析:孙大姐与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该公司与孙大姐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其违法约定全部履行的,公司应该从第三个月起,每月按转正工资标准支付赔偿,共计4000元×4=16000元,该赔偿不含之前支付的六个月共计19200元工资。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