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第一 交易双方所产生的交易剩余是处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例如 我冰箱里的食物总价值为300元,如果供电商给我的价格是1元每度的话我会接受,如果是10元我也接受,如果是100元我也接受,但是如果是超过我食物的总价呢,那我可能会拒绝,因为这个价格已经超出我对食物总价值的承受范围,所以我会选择其他方式或者放弃食物的保险,所以我认为价格法是保护双方都能接受交易剩余。
第二点:发布价格法可以维持市场的合理运行,并保证商品的需求量不因价格的因素忽高忽低;定价过高会导致需求量的下降并单方面的增加供应商; 如果我打的回家按现在的市场价是10元3公里的起步变成了100元3公里的起步,那价格没有受到限制的话,我会考虑 哇 原来的士司机收入这么高,那我也会跑去当的士司机的,我就会从消费者转变为供应商,从而影响到市场整体环境的合理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