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所有的费用是否认为是礼?

案例:张三和李四在2019年在网上认识,2020年开始在一起,在一起时李四隐瞒了自己的年龄,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并且表示同意和张三结婚,在2020年10月,张三带李四去三亚玩,用了一万块钱,给李四买手机5000元,买衣服包包一万元,还买了一台电脑一万元,12月后,李四便不再见张三了,但是李四通过电话,短信 问张三要生活费房租,张三不愿意给,李四便提出来分手,张三认为既然不同意结婚就应该退还礼金,李四拒绝接受。

法律法规: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和在谈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赠送的礼物是有区别的。故法院认为,在双方谈恋爱期间张三为李四买的物品或者进行消费,不能认定为彩礼,所有张三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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