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建设工程作为案件审理的突破点有如下好处:
1、半衰期比较长,起点较高,比较容易沉浸。
2、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的效力、主体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都会牵涉,并且与其他不同法律关系进行交叉,对于法律思维是很好的磨练。
3、事实难以查清,在程序性问题上需要通盘考虑,涉及鉴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等,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等,都是很好锻炼。
4、在事实认定难、法律关系论述难的情况下,如何写出简洁明了,说理性强的判决书,同样也是一种表达能力的锻炼。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民法学科博大精深,以此为突破,形成良好的审判思维和审判习惯,以及优秀文书写作的能力。
在建设工程审理中实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效力的成立和合同效力的审查。
无效的情况下注意区分:1合同履行前被认定无效。2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未完工工程)3合同完成后被确定无效。对于未完结工程,法官要有减少损失的意识,避免扩大停工和窝工的损失、材料损耗损失、工程款利息损失等。
二、合同条款的审查。
1.区分实质性条款和一般条款。2.注意审查条款前后不一致或用词模糊的情况。3.明确用词模糊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情至性规定。例如:
三、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审查。
发包人的义务是支付工程款,与之相应的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按约提供施工图纸、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进行工程结算。
审查承包人合同义务是完成施工,制作竣工结算资料。相应的包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是否根据发包人的开工令按时备料开工。(开工证明)承包人呢是否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报告和进度月报。承包人是否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行为。
全面审查上述义务,有利于对当事人之间纠纷产生和过错责任作出清晰的判断和处理。
四、严格依据合同法抗辩权的规定,对当事人抗辩理由的审查
1、工程施工质量赔偿与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关系。对于一方主张价款一方质量问题抗辩的情况。实务中分为三种:A、合同对质量又约定,无需反诉b减少工程款是新的诉求,必须反诉,一并处理c看合同中对质量问题减负工程款有无明确约定。当然,分析涉及对本诉反诉的理解。我们理解的是观点一,当然你抗辩减少价款之外还要求赔偿,那就肯定需要反诉了。
2、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的同时旅行抗辩权,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的惯例。比如:
五、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审查。
首先要弄清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支付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垫付的费用、返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赔偿延期竣工损失、修复瑕疵工程、赔偿瑕疵工程修复费用以及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要注意:
1、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合同约定客观无法履行,所以依据(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来确定。
2、工程保修金返还的问题。考察:保修期是否届满、保修金能否返还,进一步看工程竣工时间,涉及工程质量的,要看承包人是否履行了保修责任。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结合合同约定和最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