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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句读》 第二节 时间
对象自在地是什么情况,这我们完全不可能知道,因为“自在地”意味着离开了我们的感性的接受性,没有接受性就不可能接受到,而没有接受到,对象也就没有被给予我们,没有被给予我们的东西,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它的状况呢?“我们知道的只不过是我们知觉它们的方式”,凡是我们知道的,就已经是我们知觉这些对象的方式了。
如果我们要和一个对象发生认识的关系,那么我们只能够“与这种方式发生关系”也就是与我们自己的感性发生关系。这就排除了对自在之物的独断的主张,而使我们的知识具有了经过批判的前提。
莱布尼茨就是借口感性认识不“清晰”而认为它们不能把握自在之物,而康德反驳说,即使直观知识能够提升到最清晰的知识,也不能反映自在之物。
道德律是个人的内心的自由原则,自律原则,权利则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的外部关系,即严复所谓“群己权界”,它本身不是道德,而是法,但它基于道德。所以说“它的概念存在于知性中,并表现为行的(道德的)性状,这性状是属于这些行为的自在本身的。”“知性”在这里通“理性”,但不是表现为认识,而是表现为实践行为,道德行为,因此是就这些行为的自在的性状、也就是自由的或道德实践的性状来考察这些行为的。
莱布尼茨 — 沃尔夫派在当时的德国是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它立足于唯理论的立场,把感性看作仅仅是理性的在逻辑上不够清晰的表现形式,因而使之归结为理性。
我们知识的本性应当是有关经验对象的,是从经验开始的,而它的起源则是双重的,知识是由来自感性的方面和来自知性的方面共同复合而成的。逻辑仅仅属于知性的方面,逻辑上的清晰或不清晰的区别仅仅是知性方面的形式上的区别,而不涉及到知识的内容或对象。所以用这种区别去冒充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区别并试图由此沟通现象和自在之物,是完全不正当的。
自在对象本身的知识绝不可能通过这些对象的现象的知识而提供出来,而我们唯一被给予了的又只是这种现象的知识,所以不论这种现象的知识多么清晰,我们也不具备有关自在对象本身的知识。所以现象的知识是否清晰,与这种知识是否反映了自在之物,这根本就是毫不相干的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