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是一家商业公司的招商经理,半年连一个客户都没有招到,于是公司以他不胜任工作为由给他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马不服气,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认为公司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吗?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并且用人单位对上述三点负有举证义务。
不能胜任工作需与业绩目标相联系,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是存在工作要求和指标。所以包括岗位职责在内的工作业绩目标对用人单位非常重要。制定业绩目标时,应当注意:
1、业绩目标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计划、岗位职责和员工能力确定;
2、业绩目标制定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
3、业绩目标制定应当明确而细致具有可操作性;
4、明确告诉员工无法完成目标的法律后果。
对业绩考核评估的证明要求有量化、细化、外化的特点。业绩考核需要哪些机制呢?
1、业绩考核评估应当将主观评价与可观数据相结合;
2、业绩考核应尽可能地收集辅助材料,如员工的业绩报表,客户的投诉信函;
3、业绩考核应当要求员工确认,可以将事实调查和性质认定环节拆分;
4、针对业绩考核用人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给予员工合理的补偿金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说小马的单位不能拿出小马不能胜任工作的一系列的证据的话,仲裁委员会是无法支持小马单位的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