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分享——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甘肃律匡律师事务所 | 魏兴宁 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1日20时许,静宁县城关镇文屏嘉苑小区内,当事人王芳(化名)之子小杰将邻居张丽(化名)之子小鹏的滑板车玩耍时损毁。张丽得知后前往王芳家门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推搡。期间,王芳将张丽推搡倒地,张丽拿出手机拍摄视频,王芳上前夺手机未果,朝张丽背部及腰部踢踏两脚,致张丽受伤。
事发后,张丽在静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0天,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腕关节损伤、多处浅表损伤、腕关节积液,花费医疗费24141.61元。后又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腕关节痛、颞下颌关节紊乱病,花费医疗费1242元。经静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丽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左腕关节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王芳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丽遂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3447.81元。
二、代理思路与策略
本所接受被告王芳的委托后,指派魏兴宁律师、白乾杨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认真分析案情,确定了以下代理思路:
2.1 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合理损失范围
原告住院80天,但其伤情仅为轻微伤,住院期间进行了大量非必要的诊疗项目,存在明显的过度治疗情形。代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损伤的合理诊疗时限、诊疗项目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及合理费用进行鉴定。
经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1. 张丽在此次事件中的损伤的诊疗时限评定为2个月;
2. 住院期间所进行的蜡疗、普通针刺、耳穴压丸、电磁刺激治疗、中药塌渍、悬空针、常规针法、耳穴疗法、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甲钴胺片等相关诊疗项目及用药,均为非合理化诊疗项目。
该鉴定意见成为本案定案的关键依据,成功将原告主张的80天住院期限压缩至60天合理期限,并剔除了大量非必要的诊疗费用。
2.2 主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减轻被告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张丽因孩子间的纠纷主动上门并在王芳家门口谩骂,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代理人据此主张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2.3 逐项抗辩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
针对原告提出的九项赔偿请求,代理人逐一提出抗辩意见:
· 医疗费:要求剔除非必要的诊疗项目和用药,以鉴定意见为准;
· 误工费:原告在糕点店打工,未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据,应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 护理费: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轻微伤无需护理;
·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合理诊疗期限而非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 营养费:病历医嘱中无"加强营养"记载,不应支持;
· 交通费:要求提供实际发生的票据;
· 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应支持。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 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过度治疗;
2. 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划分。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4.1 责任比例认定
法院认为,王芳实施了侵害张丽健康权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丽因孩子纠纷主动上门谩骂,对案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确定双方按照7:3的责任比例承担,即王芳承担70%的责任,张丽自行承担30%的责任。
4.2 损失金额认定
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合理诊疗时限为2个月,并据此核定各项损失:
关于张丽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其提供的有效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确定。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静宁县人民医院对张丽在此次事件中外力所致的损伤的诊断明确,故张丽在2025年6月21至2025年9月9日住院期间在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的相关诊疗项目均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故对该部分医疗费应由张丽自行负担;其次,张丽在静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所进行的“蜡疗、普通针刺、耳穴压丸、电磁刺激治疗、中药塌渍、悬空针、常规针法、耳穴疗法、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甲钴胺片”相关诊疗项目、用药均为非合理化治疗项目,故对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后根据有效票据确定为11888.08元;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其伤情的合理诊疗时限为2个月,故确定误工期为2个月,因未提交误工收入的证据,故参照居民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10171.8元(169.53元/天x60天);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故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合理诊疗时限2个月并参照居民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10171.8元(169.53元/天x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合理诊疗时限2个月,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确定为2400元(40元/天x60天);交通费,根据票据确定为190元,以上合计34821.68元。营养费,因出院医嘱无加强营养,故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损失合计:34821.68元
4.3 最终判决
王芳应赔偿张丽各项损失34821.68元的70%,即24375.18元;驳回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元,由王芳负担139元、张丽负担396元。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心得
5.1 司法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胜负手"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高达25603.11元,住院80天,表面上看各项请求均有病历和票据支撑。但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成功将合理诊疗时限压缩至60天,并剔除了蜡疗、电磁刺激治疗、中药塌渍、悬空灸等大量非必要的诊疗项目,仅医疗费一项就核减超过一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采信,是本案取得良好代理效果的关键。
5.2 过错相抵原则的精准运用
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往往双方均有过错。本案中,代理人积极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证明原告主动上门谩骂是冲突的起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存在过错,减轻了被告30%的赔偿责任。
5.3 逐项审查,防止过度治疗转嫁损失
实践中,受害方为追求更高赔偿,可能存在小伤大养、过度治疗的情形。代理人逐项审查原告的住院费用明细,对非必要的诊疗项目和用药提出针对性异议,并通过鉴定予以证实,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4 律师提示
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但应当理性沟通、依法解决。本案中,双方因孩子间的滑板车损坏小事,最终演变为诉讼,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还产生了数千元的赔偿和诉讼费用,得不偿失。建议广大市民遇到纠纷时,优先通过物业调解、社区协商等途径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升级。
——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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