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咨询者拿着劳动仲裁院的裁决文书过来咨询:仲裁庭判的不公,明明法律有规定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的,却没有支持我的赔偿金,我要到法院去起诉。
拿过当事人的裁决文书仔细的看了一遍,原来是单位拖欠工资,裁决文书支持了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数额,但却没有支持因拖欠工资要求的赔偿金。
于是我询问咨询者:你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有没有去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过单位?
咨询者回答:我要不到工资,就直接到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了,我想投诉也没用,就直接去申请了仲裁。
我拿出来《劳动合同法》翻到了第八十五条指给他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条规定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支付劳动者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劳动者要先找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支付,才有赔偿金。
耐心的给咨询者讲解:仲裁院没有支持你的赔偿金的要求是因为你没有走前置程序没有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而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支持你的赔偿金要求是有依据的。即使你到法院起诉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是和仲裁院裁决结果是一样的。
终于咨询者听明白了,感慨的说:原来原因还在我自己,早知道先咨询一下律师再打官司,就不会这个结果了,唉,算了,拿着仲裁院的裁决书找单位要工资了,就不去法院打官司了。
温馨提示:单位拖欠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要先去劳动保障部门(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有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劳动者保存投诉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规定要求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赔偿金;没有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前置程序,赔偿金的要求会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