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陆续看到了3篇不同地区的故意伤人事件(深圳宝安,德国,廊坊市),巧合的是这三人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均系精神病患者,正常人似乎一下子在与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中成了弱势群体。
1、精神病人的量刑原则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上所示,刑法将精神病人犯罪分成三种情况,一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第三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犯罪。其中第一类情况,经法定程序确认,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仍负有民事责任;其他两种情况,均需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在部分活动中,无行为能力人具有行为效力: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行为均无效,定立的合同也不能成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当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其拥有财产,从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应由监护人赔偿。
但精神病人并不都是无行为能力人,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精神病人犯法了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和民法都将精神病人分成了相同的三类,这三种不同的情况判罚与民事活动权利一一对应。
1)如果精神病人被认可有继承权,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那对应的也需要此人负起伤人的后果与责任,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当鉴定认为在精神正常时他们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需要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2)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民事活动,同时他造成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权利是需要捍卫的,但更需要监护人的有力监管。监管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建立更合理的精神病人关怀体系(成熟的精神病患者登记制度,成熟的精神病患者监管环节),可以更有力地保障精神病人的生活环境,监控精神病人病情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日益增多的抑郁病患者,同样需要更多的社会理解和关怀,如果在主动求助的抑郁症患者群体倾斜更多资源,会更有助他们痊愈,也会让普通民众生活的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