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__深圳虐童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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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视频网上传播后,引起全国网友关注,警方也介入调查,对涉事方进行了处理,该事件逐渐平息,但随着视频提供者被其供职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事件又重新进入公众视野。

不论儿童是不是做错了什么,父母虐待儿童肯定会引起公愤,无论父母因为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虐待儿童都是人们不能原谅的。

而把虐待儿童的视频发到网上,发布者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也许赢得了大多网友的点赞和支持,同样也是不能原谅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就是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也是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目的就在于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使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任何伤害。

视频发布者理性的做法就是把视频交给警方或者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直接地把视频发布到网上,并且也未对画面进行任何技术处理,比如在女童的面部打上马赛克等,无疑严重的侵犯了女童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为是善行,而是恶行,不仅应受到公众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也许公众认为视频发布者做了一件好事,把虐童事件公之于众,但从法律层面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轻视其危害性。

试想,视频中的女童被虐画面被数以亿计的网民观看,观众里面,也许有她未来的老师、同学、女伴,甚至还有她未来人生路上的朋友、同事、恋人,这个画面留给他们的是女童被暴虐的记忆,永远抹去不掉。对于女童来说,永远抹去不掉被虐的阴影,也永远生活在自卑中。

我不能怀疑视频发布者有什么不良的动机,但从法律的的理性告诉自己,这样的行为不能支持,更不能赞扬,而是应坚决反对,予以谴责,这就是文明与野蛮的差别,理性与疯狂的不同。

还有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视频发布者完完全全就是一个法盲,居然多次侵犯他人隐私,虽然她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虽然也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了其他违法行为,但丝毫不能掩盖其违法本质,不应博得人们的同情。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是警示他人,法律有其底线,任何人不得触犯。

视频发布者元月3日被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网上一片同情声,同情归同情,遗憾归遗憾,但少些指责和谩骂。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任何家庭都有家庭规范和传统,任何组织(包括公司)都有在法律框架下的规章制度,违国法受处罚,违家规受惩戒,违章受处理都是天经地义的事,要不然国将不国,家将不家,组织也就成为了不法之地,谁都可以恣意妄为。

一切都在情理中,无论好的行为还是坏的行为,总是会有人为之辩解,但是情理代替不了法理,法不容情,在情与法之间,法优先于情,只有法律至上,整个社会才能建立在公序良俗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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