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一个快递员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不在家。我告诉他我在外面参加活动,一时半会回不去。于是他约周六送过来,说是很重要的文件。
周六下午我又有活动,于是上午给他打电话,他说他下午才送。
我说了我的情况,他问我知不知道是什么文件。我猜是法院的通知书,告诉他以后,他说我可以出去,但家里一定要有人,而且必须知道我的身份证号码。
周六晚上回到家里,看到快递果然是福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文件:(2019)粤03民辖终2201号裁定书。
打开一看,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驳回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针对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而且声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知道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拿到这个结果会不会去国家信访局上访,但愿他们知廉耻,不再做荒唐事。
深圳中院的法官水平很高,寥寥数语就把关系讲清楚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深圳市建之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支付采证及办事费用,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看到这个,我内心非常高兴,下面就等福田法院的正式开庭通知书了。
俗话说福无双至,但周六令人开心的事真不止一件,我还在无意中找到和这个案件相关的一些原始材料。之前怕资料丢失,收藏得连我自己一度都找不到了。
我看对方的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被上诉人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亦无其他合同依据,本案不应被认定为合同纠纷,不应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哈哈,委托书不是合同是什么?还有其他的我就先卖个关子,等到确定开庭时间再慢慢拿出来,啪啪的打脸声有时候听起来很爽。
根据对方的一贯作风,我知道,就是开庭审理判决了,他们依然会像搅屎棍一样胡搅蛮缠,采取上诉等手段。
所以,我已经做好的应对的准备。他们如果再胡搅蛮缠,我一定给他们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