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同区域和场所的窨井盖所属的管理人不尽相同。具体区分为城区道路窨井盖,由市政部门管理;公共场所的窨井盖,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管理;小区窨井盖,由物业管理;公园、风景区等公共绿地内窨井盖,由城市园林和风景区管理部门管理维护;其他由窨井盖所在地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村居委会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