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这几年相继出台推动执行进展的法律法规,但是经历过的人都知道,执行是一场考验持久耐力的“搏击战”,毫不夸张地说一场执行程序也有可能是一段人生的接力赛,熬不住的那个可能先离开,但是法律不会让任何一个应当履行义务的人逃脱。
法律也明白年长的申请执行人可能熬不到胜利曙光的那一天,所以赋予“接力”执行合法性:
1、死亡、失踪?换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自然人申请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离婚还可以送你前妻前夫一笔“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分散”之后留下最后的价值。①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②终止后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分立后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③清算或破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分配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4、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权益承接人有两种情形:①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②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作出撤销机关法人决定的主体是相应的权益继受人。
5、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自然承接权益。值得说明的是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权”已经发生转让的,那么受让人就是当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生债权转让事项的,那么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总结来说,申请执行人这个“角色”是可变的,当且仅当满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进行变更或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