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9)

第三章:自我所有、世界所有与平等

        私有者在对原初机会进行“占有”时,需要在勘探上投资,需要进行试验、对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批、发现错误还需要进行很多工作以保证某一产品能够上市,这一切都需要投资一-此外,还有收买或谋杀或驱赶原来的所有者的费用。

                    ——弗兰克·H.奈特(Frank H,Knight)《社会成本解释中的若干谬论》


科恩在这一章中对诺齐克式的自由意志主义平等思想进行了批判,试图以“自我所有”与“世界所有”这一内蕴在诺齐克思想中的主线进行论述:

第一章:批判通过肯定自我所有权来维护世界天然资源不平等的论证

第二章:论证这样自由意志主义者以自我所有原则和世界原始资源的平等维护条件平等的努力是无效的——自我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平等相互抵触。

第五章~第七章: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批判,因为其不可能驳倒自我所有权。

第十章:表明如何驳倒自我所有权。



SECTION IV

科恩在这一章中首先作了另一重假设:

假设B不具备A的组织才能,如果他占有了土地,他不能指挥A,也无法比公有之下获得更多收成,即表1中II(c)。在这种条件下,A的占有是否合法?

这种情况只有在满足那些比诺齐克强得多的条件时才是合法的,甚至在科恩看来,哪怕是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这种占有的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如果要假定一个相反的情况,就必然要认为土地一开始是A和B集体所有的,因此决定土地归属也是需要民主协商,而非单方面的。

由此便牵扯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土地的远处状态必然是无主而非公有的?

(科恩并不认为诺齐克所强调的是世界的原初权利,而是自我的不可侵犯的所有权。)

a.土地公有制:没有任何人拥有土地。

b.土地共有制(joint ownership):土地归全体所有。

共同所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将全部资产占为己有,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或提出了怎样的补偿。

因此,如果原初状态不是无主制,而是共有制,那么B有权利阻止A占有土地,更何况B的组织还对自己有好处,可以因此获利,比如在自己产量的份额中与A讨价还价,可以得到比不讨价还价时A给的更多。

因此,诺齐克必须假定,世界资源从的角度来说并不是共有的,而是人人可得的。

这一章接下来的部分将继续沿用一下假设:世界在被占有之前是无主的。



SECTION V

在《无政府》中,诺齐克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一个允许私人占有和永久占有的制度,使那些(由于没有更多可以利用的无主物而)不能再占有的人们的状态变坏了吗?”

诺齐克实际上想问的是,与如果没有建立这样一种制度相比,这些人的状态是否变坏。或者可以说:

与资本主义不存在相比,资本主义的存在是否使不属于资本家的人状态得到改善。

从激励、风险的角度出发,诺齐克将资本主义说成一种富有成果的经济组成形式,肯定了私有制,从而回应了这一问题。

但是,诺齐克并没有用这些观点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维护私有制的正当性,因为这些观点是被用作支持下述命题:

私有制的占有满足了提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这一条件的意图。

当没有任何东西留下占有时,那些没有占有任何东西的人的状态没有变化。何况,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机制还能确保,由于他们失去不为私人所有的资源的自由而得到的补偿超过了应得的分量。

科恩要说明的是,这些有关私有制有用的经验性论断的前提大多不是功利主义——只要可以是人的状态改善,那么就是一件好事。

诺齐克的结论与功利主义不同,他没有说私有财产是最好的因此应该让它诞生,而是说如果私有财产制度存在,那么有些人在这些制度下没有私有财产的事实并不能对这一辩护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自由意志主义者的社会中,没有财产而需要有人购买他们劳动力而生活的人大量存在。

但是这样的人的存在及其生活境况的悲惨,在诺齐克看来,并非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彰显,无产阶级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而有所变坏,他建议人们倒不如想想在资本主义社会下所获得的比通过原始劳动力所获得东西已经足够多了。

在自然状态下他们反正已经死了。

在科恩看来:

因为诺齐克的大前提要求照顾到单独看来的每一个人的命运,所以他的论证不是功利主义论证。

但诺齐克同样需要依靠一个经验性的小前提才能完成论证,所以也必然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淖。

科恩指出:

人们通常认为,自由意志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强调权利,巧妙地避开了有关结果的经验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时很难回答的,功利主义就深陷其中。

但这只能是一种幻想,有关结果的论断同样对诺齐克的辩护具有决定性意义,他所要肯定的权利并不具备明确性,而是希望我们相信这些权利的绝对权威性。

哈尔·瓦里安(Hal Varian)对诺齐克的经验性论断进行驳斥,强调“市场社会主义”或人民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在一定条件下,要比诺齐克倡导的纯粹资本主义更具生产能力。

但这种泛论并没有触及诺齐克在《无政府》(p.181)中的例子(见下),因为他并没有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无特定结构的公有制相比较,而是与一种有组织的非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相比较,因此只能是间接论证。

现考虑一个人Z,没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他占有,他前面的最后一个占有者Y使Z失去了他先前作用于一个物体的自由,所以使Z的状况变糟了。按照洛克的条件,Y的占有就是不允许的。而这样的话,倒数第二个占有者X就又使Y的状况变坏了,因为X的行为结束了可允许的占有。故而X的占有也不被允许。然后倒数第三个占有者W由于结束了不允许的占有而使X的状况变糟,所以其占有也不被允许。如此一直可追溯到第一个要取得一种持久的所有权的A。

毫无疑问的是,诺齐克限定了可以代替资本主义的唯一可能性——制度性的原始公有制,更多的具备一定结构的非资本主义的组织。

在“一个人的占有使别人失去一个特殊占有改变自身境况或失去自由使用的权利”而使他人境况变坏的更强的条件下,完全的私有财产似乎完全不可能形成(参见《无政府》中种的两种规定)。因为总会存在一些人,他们的状态如果在一种不同的分配制度下可能会有所改善。

此外,因为一种有关经济制度的形成和保存的辩护力强的洛克似的条件会规定,如果与在某种不可忽视的经济制度下相比,任何现存经济制度下的人的状态都不应该更差。

所以,几乎可以肯定地说:

不仅资本主义制度不合乎辩护力强的洛克似的条件,任何经济制度都不合乎这种条件,因此,人们必须放弃洛克似的绅士经济制度合法性的方式。

(洛克似的条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代笔者阅读后将一一补充)

当然,还有一种选择勉强接受功利主义。

由于功利主义重视集体,没有顾及个体命运,因此不能为洛克所用,同时也会极大侵犯个体权利。

可以取代洛克似的标准的另一种选择就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根据差别原则的标准意义:

如果与处于任一不同经济状态下有所恶化的人相比,那些处于一定经济制度下处境有所恶化的人,其状态并不是更为糟糕。只有这事,这种经济制度才是符合差别原则的。

但是,由于那些处境实际上有所恶化的人不一定就是那些如果处于同一不同制度下状态会有所恶化的人,因此即使那些处境实际上有所恶化的人,在不同制度下状态有所改变,这也是符合差别原则的。

差别原则的范围仅限于状态有所恶化的人,因此有些不符合洛克似的条件的那个矿,可能会符合这一原则。

科恩进一步指出,差别原则更具有一种直觉上的力量,可以应对状态有所恶化的人的怨言:

如果他们在某种分配制度下与他们的实际状态相比有所改善,那么别人在这种制度下会遭受至少与他们一样的痛苦。

(洛克的范围相比来看,实际上涉及的范围要更广,考虑到全体人的生存境况,尤其强调除了占有者之外的境况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来看也与功利主义有类似之处。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则是想要强调那些境况有所恶化的人,认为他们的生活无论在哪都会很差,即使有所改变那也会早场其他人生存境况的堕落。)

罗尔斯有的时候会从另一方面来解读差别原,归根结底是因为罗尔斯设想了一部分的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善。在不平等但符合差别原则的状态下处境最差的人在绝对平等的状态下处境必然会更加恶化,这一点是对的,但他也许把这一点与另一种错误的观点,即这些人的状态在任何其他制度下都必然会更加恶化混淆起来了。

(有种为了其他人的幸福应当放弃某些人,毕竟他们的遭遇已经是最差了。)

在这种情况下,最差的情况的人也没有理由起义。

可也正由于这一原则是在远处状态出现的,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必须将“出镜最差的群体”视为一种可变的指数。

这种被曲解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洛克似的强条件,只不过他的范围句下怒那些处境最差的人,这同样是无法满足的。

正确的差别原则是可以满足的,因此一旦经济制度的一整套可行性计划出现,用它来考察要强于使用洛克的条件。

(本章关于洛克似的条件只是一种猜想,待确认后重新编辑,请勿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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