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判例大数据来看,近几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发生率一直处于下降走势。除了归功于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不断完善和失信惩罚力度的加大,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就是2018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2018解释”)。修改了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提高和规范了定罪标准。要知道“恶意透支”型,占整个信用卡诈骗罪类型案件将近80%的比例,所以这种类型的案件要是减少了,直接会导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进入诉讼视野的概率降低。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解读修改决定时,提到“这是司法解释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生动诠释了新时代的法律温度和司法理性。”这是我第一次在官方文件里看到“法律温度”这个词,可见这次修订不仅体现法律的理性,更能反映法律的“人性化”。其实对那些因各种原因超额超限透支并且暂时无法偿还的人来讲,无疑是有利的。当然对于那些发卡银行规范化运作又有了更高的要求,“两高”在权衡两者权益同时,也在引导新的司法理念。对于刑事律师来讲,虽然“恶意透支”类型案件可能会减少,但我们仍然有必要熟练掌握新的认定标准。因为如果被告人在新的认定标准下,涉嫌犯罪被追诉的话,刑事律师必须要有足够的法律储备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我们还是需要回顾一下,“两高”具有的法律温度。
一,“2018解释”重新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定义,并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有效催收”的概念。将第六条第1款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并规定了“有效催收”必须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条件,这里的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旨在防止不当催收或暴力催收的问题,确保催收的合法性。其中需要符合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本条不仅规定了禁止通过暴力、胁迫、辱骂等方式的催收行为,而且在催收形式上还要求催收过程应当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所以,无论是发卡银行进行催收还是法律人办理案件过程中,在准备和审查证据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一形式要求。
二、“2018解释”重新明确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未按规定还款仅可能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结果表现,而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新修改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应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其实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适用推定规则。但禁止了只以“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直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做法,而重新明确了应以综合判断原则,认定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规定成功引导了办案人审查案件的方向,同时也留给了刑事律师辩护空间。
三、“2018解释”不仅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原来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万元即可定罪量刑,但现在所有对应量刑标准均提到了5倍,也就是说恶意透支5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恶意透支500万元,才达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想隔壁其他三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50万元就能达到十年以上的量刑了。
其次,在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非常有利于持卡人。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不仅明确了计算恶意透支数额的时间节点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而且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仅指的是本金,不以发卡银行的计算方式认定透支数额。
另外,2018解释为了鼓励持卡人还款,还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透支50万元以内的本金数额,在宣判前全部还款得到的从宽幅度非常的大,并且越早越有利。
通过以上的解读,不知你是否读出了法律温度?是的,这里的温度对持卡人来说当然是温暖的,但不知对发卡银行来说是不是冰凉的。我想这并不是“两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了宽容,而是对这类犯罪有了更多的司法理性。不仅鼓励持卡人要尽快还款,而且还重新定义了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对象。这其中意义是,发卡银行能用民商事违约之诉解决的,将限制其借助刑事手段进行催讨。当然即便如此,但我们还是需要明白,再好的法律也是需要实践检验,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