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笑影。今天来做科普文章。
投保重疾险、医疗险、寿险等和健康状况相挂钩的保险时,我们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健康告知,
《保险法》第16条做了如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所以在最基本的法律层面,我们是有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法》第16条也对未进行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做了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简单的“如实告知”四个字,却往往难倒英雄汉。
现在很多互联网网销产品,比如某宝上面的医疗险、防癌险等,都有长长的健康问卷,在没有代理人或者经纪人的协助下,投保人是需要自行判断来做这个告知动作的,不能忽略。说实话,健康问卷很长,很容易看烦了,然后就会直接划过去,或者一目十行。
但即便是在代理人或者经纪人的协助下来投保的,也因为从业人员每个人本身的认知不同,会造成一些错误的投保姿势。
下面说3个主要的点。
第一:只要没有住院就可以正常投保。
很多代理人会把健康问卷简化为一句话:你有没有住过院啊?客户说,没有。那好,全部选择否,然后投保。
举例:投保人李先生,投保前体检中发现血压、血糖偏高,后期在门诊确诊了高血压及糖尿病;李先生为自己投保重疾险,保额50万,在健康告知时,代理人告知他没有住院便可正常投保,故健康告知栏全部为否。合同生效一年半后,李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理赔人员经调查发现李先生投保前高血压及糖尿病病史,保险公司给予拒赔解约结论。
在这里,高血压及糖尿病是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眼底病变的明确风险因素,对于高血压合并糖尿病的客户投保重疾险,在行业内是几乎没有公司愿意接受的。
所以,我们是不能忽视体检中的异常项的,比如案例中的血压、血糖,而且李先生在门诊确诊过高血压及糖尿病。
我们不能以是否住院为标准,比如急性肺炎住院,阑尾炎手术、女性分娩,虽然有发生住院,在很多告知中是可以免于告知的。
第二:告知病史时,未做到全部告知。
举例:一位30岁的妈妈,为8个月大的儿子,于2018年4月在某线上平台投保百万医疗险,等待期30天;2018年6月,男孩儿因为心肌炎住院,出院后投保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一个月因咳嗽住院,病例中第一诊断是急性支气管炎,第二诊断是急性心肌炎,于是做出拒赔解约的决定。
在保险公司的实务中,通常要求心肌炎治愈后6个月才可以投保,因为复发概率高。
这位妈妈文化程度高,知道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如实告知,而她也看到该百万医疗险明确规定急性肺炎住院是需要治愈后才可以正常投保的,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忽略了心肌炎,最终造成了拒赔的结果。
所以如果有住院史,在告知的时候,需要全面告知既往病史,最好拿出出院小结来仔细比照,按照上面的诊断来进行告知。
第三:过度告知。
说起过度告知,是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喜欢吐槽的点。无需告知的做告知,然后产生不利于客户的结果。
明亚保险经纪人,以严谨在保险公司著称,很多经纪人伙伴会走过前期过度谨慎的阶段,慢慢开始研究健康问卷,为投被保人争取最适合的路径。
举例:张女士,40岁,乙肝大三阳,但多年健康体检均显示肝功能、乙肝DNA、AFP及腹部超声正常;张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为自己申请投保重疾险,保额30万,在投保时告知乙肝大三阳病史,被保险公司通知需要加费承保。
这个重疾产品在健康问卷中,有关肝脏疾病的询问是这样描述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乙肝伴肝功能异常。
“乙肝伴肝功能异常”,张女士肝功能正常,说明她不在问询范围内,可以直接正常投保,但因为过度告知,导致加费。
我们不能不告知,但是我们又无须过度告知。
这个尺寸的把握确实是很难的,需要我们从业人员不断积累经验。
对于没有医学背景的我们,更需要我们做好问卷的阅读理解,并善用各种工具,来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健康告知是有点难,但也不要过于担心,不管是自己自助投保,还是从业人员协助投保,都需要自己好好看看问卷,毕竟这是关系您自己切身利益的东西。
只要我们秉着善良的发心,真诚投保,仔细阅读,不遗漏,保险公司都能给到我们安心的保障。这是一份契约,一份承诺。
(以上案例,来自王辉老师,曾经从事核保工作11年,曾任某险企首席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