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就是按照自己确定的目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质按量完成某项事情的能力。我是一名律师,站在法律的维度去解读,或许对执行力的理解提供一种全新的维度。
执行力其实就是自己将一件事情委托给自己,规定自己按照约定或承诺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数量全面履行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按约履行的话,说明我们的执行力则强,反之,执行力就弱。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我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法称之为变更,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之初没有预见到 的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完毕的话, 我们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没有上述特别的情形,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贯彻合同法中合同履行原则中的全面履行原则。但实际上,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执行力很弱,也就是不能够按照约定或承诺履行,我们通常的做法就是内疚一阵子,然后给自己找个借口很快就把这件事情忘在了脑后。下次再约定,再承诺,再违约,陷入了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了。
在正常的商事交易行为中,防止违约的最好方式就是对违约方科以严厉的违约责任,提高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合同的订立者在合同成立之初就能够预见到不履行合同约定可能受到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履行合同过就会受到监督和约束,这实际上是引入了监督机制。
落实到执行力问题上,我个人的建议也可采纳合同法之规定。如果我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 让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是确实的,对自己能够产生足够的威胁。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正常履约再给自己一定的奖励,双向刺激的效果应该更明显。
这种方法是否可行,目前我也没有实施,不过我准备尝试一番,后续的效果如何,会有文章记录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