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段某和老伴在公园散步遇到楼盘的推销员介绍新建楼盘,段某想到儿子要结婚了需要购买新房,便随推销员去看新房。段某和老伴看了新房后对小区环境和户型等各方面都很满意,随即向开发商交了3万元定金订购其中一套房屋。回家后跟儿子说了,儿子说看中了另外的一套房屋,不想要这套房屋。于是段某便联系开发商,打算退掉之前订购的房子,并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定金。但开发商表示,是段某个人原因导致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责任不在开发商,因此定金不能退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混用“定金”“订金”,但实际上,“定金”和“订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定金,是一种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性质,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卖方一般应在签约后将订金及时退还或者抵充价款。
本案的3万元应为签订方屋买卖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属于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可知,定金作为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是不能要回的;若卖方违约,则可主张双倍返还。
本案中,段某支付的3万元不属于“订金”,而是起着合同保证作用的“定金”。在段某因个人原因导致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段某作为买方违约,应自己承担该损失,不能主张定金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