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动物共通的三个本性

人来自于动物,又不同于动物;人的本性追根溯源,还是来自于动物。人与动物具有共通的本性。

“趋利避害”是动物的天性,是动物生存所必须具备的天赋能力,否则,必被自然法则所淘汰;“谋生求存”是人和动物都要面临的天赋义务,否则,就会面临死亡、灭绝。

要谋生,就要主动地寻求维持生活所需的食物、栖息地、适宜的空气和温度等等,就要想法获取目前没有或不够的生活所需。简言之,想得到,想获取,此所谓“自取”。

要求存,就要主动地规避风险,逃避天敌、规避天灾,抵制侵犯等等,就要保住已经拥有的一切,尤其是这条小命儿。简言之,避害,怕失去,此所谓“自保”。

自取和自保是普通动物已经具有的生存本能。例如,海里的乌贼(也叫墨鱼)在遇到危险时能释放出一种黑色液体以挡住侵犯者的视线,从而趁机逃走。这种自保能力是生理上天然具有的,而不是后天养成的,所以是一种本能。

随着物种的进化,动物等级的提高,自取和自保的生存能力在更高级的动物这里运用得更加灵活巧妙。狼群已经可以通过相互配合的战术来战胜力量远超过自己的野牛、虎、豹,甚至少数的人。——能够思考了。

其次,在自取与自保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既要考虑猎取食物又要考虑生命安全,既想得到又怕失去;是进攻还是回避,是出击还是放弃,要在得失之间权衡,在自取与自保之间取舍。这种机制在狼这里是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被兽夹子卡住脚的狼,会咬断自己的脚,然后跑掉。——真可谓“壮士断脚(腕)”。

在这种制衡机制中,对得与失的权衡,对自取与自保的取舍,便催生出相应的情感反应。如对取得美食的欢喜,对取食失败的愤怒,对失去同伴的悲哀、对面临天敌的恐惧等。多数大型动物已具备喜、怒、哀、惧四种基本情绪。

恐惧来自于对所拥有的东西将会失去而感觉不舍,怕失去,是爱这些东西的表现。

悲哀来自于所拥有的东西已经失去而舍不得,伤心、留恋,也是爱的表现。

愤怒来自不满,来自对想获取而未能获取的不满,是爱的反面“恨”的流露。

快乐恰恰是获取了想获取的,从而心满意足,是对想获取的东西的爱的表露。

这些基本情感都归根于一个“爱”字:对渴望得到的东西的爱,对所拥有的东西的爱。

这一切的“爱”都是为了个体生命本身的生与存,都是源自对生命个体自身的爱。

对生命个体自身的爱,即自爱。自爱是这所有爱的根源,是这一切行为的中心

因此,自爱是具有情感反应能力的动物的根本属性,自爱是自取和自保在情感上的本能反应,是自取和自保在情感上的整合、升华,或说,自爱是情感反应上的自取和自保,是在漫长的进化史中植入基因的东西

可以想象,对于有情感反应能力的动物,在面临重大损失(如失去父母子女,失去领地)时,如果有情感反应能力却没有自爱能力,如果不能节哀顺便、情绪低落,就必然趋向忧郁消沉,导致精神萎靡,直至抑郁而死,甚至主动自杀。(在群聚性动物中“自杀现象”很常见)。虽然这种哀痛悲伤充满道义上的善良,但道德本身并不能拯救它。因为这样的情感宣泄已经突破了自爱的底线,违背了自爱的自然法则,必然受到自然法则的惩罚。同样,若在愤怒中违背自取法则,在恐惧中违背自保法则,都会受到自然法则的惩罚。

要谋生,就必须自取而不能自弃;否则若自暴自弃,自甘堕落,这无异于等死;

要求存,就必须自保而不能自损;否则,若自损自毁,自虐自残,这无异于找死;

要生存,就必须自爱而不能自怨;否则,若自怨自恨,以己为敌,这无异于求死。

否命题不成立,则逆否命题成立,即不得不自取,不得不自保,不得不自爱。

换言之,生命有权利自取,自取是天赋权利;生命有责任自保,自保是天赋责任;生命有义务自爱,自爱是天赋义务。

自取、自保和自爱是生命活动的三要素,或说,想得到、怕失去、有情感是所有具备大脑活动功能的生命“谋生求存”的基本内容

一个生命的基本生存能力就取决于其自取能力、自保能力和自爱能力;这三种能力的强弱决定了一个生命的生活质量,决定了在一定生存环境中所能到达的生命高度。这三种能力的大小和方向便构成了生命活动的三个维度。

为了陈述上的方便,我们把自取、自保和自爱统称为“利已”。

“利己”既是生命的生存本能,也是生命活动所遵循的自然法则,大猩猩如此,古猿如此,类人猿如此,原始人如此。那么,现代人呢?到了现代人这里就会中断、突然消失吗?当然不会。人也是动物,也要生存,也要自取、自保和自爱。这在儿童行为中体现得很明显:争食抢食耍娇,不教就会,天生的;分食让食,需要反复教育培养,后天的。

自取、自保和自爱早已经植入人类祖先的基因之中——早到侏罗纪之前。

自取、自保和自爱同样是人类的生存本能、同样是人类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天性使然,毋庸讳言

这就是人性的本质,这就是人与动物共通的三个本性

这与善恶无关,与善恶道德无关,与好坏人无关;利已是本能的驱动、是天性使然,是谋生求存的必然。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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