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中,第一项的“其他劳务报酬”、第二项的“投资的收益”,都是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上增加的补充性规定。但这种补充不会影响司法实践,因为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等财产类型已经在《民法典》之前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纳入共同财产的类型了。
关于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如下: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九)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十)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及相应财产;
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个人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司法解释也与时俱进,明确将下列收入或资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十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十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十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四)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十五)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六)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十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十八)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最后看法律的否定性规定,也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第二项是将《婚姻法》的相关条款扩大了范围,《婚姻法》的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列举了具体费用类型,而《民法典》并未限定费用类型,只要求是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
6.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9.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从上述的立法轨迹可以看出,在夫妻共同财产类型问题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因应时势,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将新型财产类型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内。《民法典》的出台并不会显著改变现在的司法实践,因为司法实践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财产类型,且规定得更具体、更细致,因此也相当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支付日益无纸化之后,我们已经很少使用现金,绝大多数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微信来完成,法院只需要调取或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证券流水、支付宝和微信流水,就能将一个人的收支情况掌握得八九不离十,一个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也一目了然,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也可以较过去更为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