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微博上看到了“学校男厕杀害女儿 9 岁同学罪犯林建厦被执行死刑”的热搜,紧接着就看到温州法院的官方公布。
对于此次事件,广大网友出现了两种舆论:一种是觉得该父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罪不至死。另一种则是认为该父亲手段及其残忍,不应该受到广大人们的同情,但无论哪种观点,还是存在很多人的表述都很极端。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评论在评论区很多很多,但是我发现大部分人的发言都是带有很浓重的个人主观色彩的,有的人甚至在这件事情都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听风就是雨,都没有弄清楚整个事件的真相如何,就发布评论,就是以为自己是捍卫正义的人,殊不知自己只是一个键盘侠。
在这其中,甚至有人开始质疑法院的判断,难道大家认为自己调查取证的能力已经超过了警察与法院以及法医吗?小编为此特地的查询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详细的阐述了经过,以及做出判决的依据,以下【】内的内容摘自法院判决书: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与被害人叶某2 (2009年8月27日出生,殁年9周岁)均系瑞安市隆山实验小学四年级一班学生。
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该班级英语课上,被害人叶某2因琐事用拳头打了林某面部,未造成伤势,为此,班主任白某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林建厦提出要被害人叶某2当众公开向林某道歉,避免其女儿以后再受欺负。次日下午,林建厦从林某处得知被害人叶某2并未公开道歉,心生怨恨而决意杀害被害人叶某2。当晚,林建夏前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泰路83号逛客来超市、安泰路15号朝登五金店,先后购买一把水果刀和美工刀,后又觉得家中另外一把棕色手柄单刃水果刀更适合杀人而决定使用该刀具作案。同年9月21日16时许,林建夏随身携带棕色手柄水果刀和美工刀从其住处出发,步行至瑞安市隆山实验小学三楼四年级一班教室, 将叶某2带至三楼男厕所,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切割叶某2的颈部,叶某2倒地后,又连续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认为被害人无生还希望后才停手。随后,林建厦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叶某2符合颈部、背部遭单面刃刺器切、刺致双肺多发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林建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建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知道大家看完后,是否对整件事情有了个大致的了解。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不能果断认为林建厦被判处死刑是不该的,我们应该尊崇法院的判决,相信他们做出的是公正的判决,我们应该惋惜的是他对这件事情的处理方法太极端,惋惜的是对待女儿的爱没有用正确的方式表达。
在这次的事件中虽说被杀害男孩没有公开的进行道歉,这确实是不对的,但是确没有需要以命来抵偿这样的错误。但林建厦因为心存怨气,进行的报复,也并不是他表述的一时精神失控所致。而是蓄意报复,事情发生在19号晚上,而他的报复时间是21号晚上,准备作案工具的时间为20,所以这绝对是有预谋的作案。
无论结果如何,这样的消息令人听了总是令人感叹的,我们唯有期望大家在重大的事情面前多一些理性,多一份判断,做出最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