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六年,周杰伦于7月6日中午12点推出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
在单曲《最伟大的作品》所拍摄的MV中,周杰伦玩起时间穿越,化身时空旅人回到历史与知名艺术家们相遇。
对于该单曲似曾相识的曲调,网评两边倒。有些认为很不错,有些认为有太多老歌的影子,简直是周杰伦自己在模仿自己。
新作除了听觉上的争议,是否违法成为一大热点。回到作品及MV自身,确有涉嫌违法之处。
《最伟大的作品》命名很大胆,但涉嫌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极限语。“最伟大”无疑属于极限语,歌曲英文名中使用的GREATEST(最高级)也属于极限用词和用法,关键在于歌名是否属于广告。
从性质上看,该作品开启预售,无疑具有商业目的,具备商品属性,歌名(专辑名)具备商品名称的构成要件。“最伟大的作品”字样已广泛用于各类宣传,直接指向具备商品属性的歌曲(专辑)自身,产生了突出的广告功能。商品名称如果具有很强的广告属性,具具备典型广告语的特征,应当受到《广告法》约束,如果某汽车取名叫“最快的车”,某商业课程取名叫“最牛的课”,某皮鞋取名叫“最好的鞋”,肯定是要受到各方讨伐、谴责乃至查处的。作为音像产业产品的商业歌曲,取名叫《最伟大的作品》与上述情形本质是相同的。
即使将歌曲定义为艺术品,要知道艺术品在销售宣传时也是要遵守《广告法》的。
作为商品的商业歌曲不受法律约束,或者因为作者是名人就不受法律约束,无疑是对法律平等公平原则的挑战。
《最伟大的作品》还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该歌曲(专辑)以最伟大命名,据介绍是由“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推出,对于音像产业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是具有贬损性的,因为“最伟大”已直接将该作品(产品)置于其他作品(产品)之上,其他歌手的作品(产品)似乎都比其“低一个档次”。
有网友说《最伟大的作品》还贬损了周杰伦自己,因为歌名已宣示周以后的作品都比不过该作品。在这里【饭后谈】普法一下,法律规定的是贬低他人违法,自黑是不违法的。
基于涉法风险考虑,【饭后谈】建议《最伟大的作品》更名为《相当了不起的作品》,或者根据周董风格改为《diao到爆的作品》。当然,diao有违反公序良俗的争议,但民间俚语毕竟不属于刚性违法,在《diao丝男士》以正面形象登上主流媒体后,也代表了对该字眼包容性的正面社会评价。《diao到爆的作品》既有周董风格,也具正面形象,是个还不错的作品名。
《最伟大的作品》MV中出现了不少人物及作品,如未经授权或许可,也有侵权之嫌。MV中出现了马格利特(1898-1967)、达利(1904-1989 )、常玉(1900-1966)、马蒂斯(1869-1954)、莫奈(1840-1926)、徐志摩(1897-1931)等人物或作品形象。
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MV所涉人物及作品,有部分未超过该年限,进行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应经过授权。(跨国保护在此不展开)
著作权中有“三项权利”不受保护期限制,分别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属于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因此,MV中涉及上述权利,应经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且不受时间限制。
即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MV制作也应经其同意。
这也就是为何不少电影作品,在涉及历史名人时会向其后人或管理部门寻求支持和授权的原因。
在音像产业中,商业歌曲就是其标准产品,如“最伟大的作品”之类冠名可以不受约束而使用,基于公平不难想象各行业“最伟大的商品”“最伟大的产品”之类将层出不穷,到时管还是不管?管的话人们要问对周董为何放任?不管的话“最伟大的……”将以产品名为由泛滥失控。
大家都爱听周董的歌,可喜欢是喜欢、法律是法律。“最伟大的作品”堂而皇之作为商业目的使用,的确不妥,能改改是极好的。
但有一点可以放心,即使音像产品出现侵权或违法宣传,正常的购买者(消费者)是不受牵连的。好的作品,值得大家拥有,哪怕不打上“最伟大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