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单位业务的不断发展扩大,需要盖章的次数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多刻几枚公章或者是在空白文件上提前加盖印章以作不时之需。这样一来用章倒是方便了,但潜在的风险隐患也随之增加。
王某在上海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公司的招投标业务。平时公司为了方面业务开展都会事先将公司公章加盖在空白文件上以作备用,王某从中拿走了数份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随后伪造虚假项目合同,又私刻虚假客户印章加盖其中,假合同在公司顺利过关。后王某便以需要发货为由在公司填报了用款申请单,公司按照正常流程将货款打到了王某事先沟通好的某公司账户上。公司进行年底账目统计结算,发现王某负责的项目存在多处疑点,有300余万款项对不上,但此时王某已从公司离职,公司只能匆匆报警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
上述案例,正是因为公司对公章使用管理不当才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即使员工没有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文件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用在正常的对外交易中,对企业的风险依然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交易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公司职员具有代理权,那么公司职员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相对应的,企业就应当承担交易的权利义务。如果企业员工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公司的客户,以不合适的价格或条件签订一些合同,那么对于公司的客户来说,交易相对人是公司的员工,手上有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那么他就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拥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公司就需要承接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公司来说可能就会有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作为公司来讲,应当严格控制公章的使用,建立一套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尽可能不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公章,以防止经济纠纷及法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