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茂享自杀事件持续发酵,不断刷屏。网络各种分析文章长篇累牍,大多数骂翟欣欣无良的,也有少部分认为翟欣欣没有责任的。作为一个律师,就这一事件从法律角度谈谈三点个人看法。
一,翟欣欣是否应当为苏茂享的死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苏享茂是因为受到翟欣欣“补偿1000万精神损失加海南房产,否则举报其‘’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的威胁,最后不堪压力,最终选择了自杀。
举报也好,控告也罢,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无论苏享茂是否涉嫌偷税漏税、非法经营,只要翟欣欣没有捏造事实,即使是真的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以不满足其要求就举报相要挟,仍有可能构成犯罪。在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一些赌徒以输钱为由,威胁“庄家”,如不还钱就打110举报其开设赌场。在现实中,这些以不给钱就打110举报的人,几乎无一例外都被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回到本案,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翟欣欣以满足就举报苏茂享犯罪,从法律来说,翟欣欣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二,对于苏茂享的死,翟欣欣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现代民法理论,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翟欣欣是否需要对苏茂享的死承担责任,最关键的是,对于苏茂享的死翟欣欣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翟欣欣的行为与苏茂享的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这一事件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翟欣欣的过错是明显的,但问题是这种过错是否足以导致苏茂享的死。这种是否‘’足以‘’的认定,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笔者去年曾代理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件,某医院的院长当着多人的面,辱骂在本院已经工作的了30余年的一名主治医师为“神经病”,如果该主治医师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院长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院长骂主治医师神经病的时候,边上没人或者只是开开玩笑,其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这还要考虑到具体个体的心理承受能力。有些人被人骂了一句‘’神经病‘’,可能就要拼命,而换一个人可能就是一笑了之,或者虽然心存芥蒂,但不会因此而自杀。比如翟杨之争中,翟在短信里骂了杨金柱,杨金柱就起诉其名誉侵权;杨金柱骂翟建是“勾兑派”,翟建就要刑事自诉,打算把杨金柱送进高墙里读书。如果换作其他人,可能就一笑了之。
比如本案中,如果不是苏茂享而是换成其他人,可能就不会自杀,或者说自杀的概率很低。也就是说,翟欣欣的行为与苏茂享的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尽管苏茂享死了,但翟欣欣很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有些人觉得很不理解,你老严前面还说翟欣欣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为什么在谈到民事责任时又说翟欣欣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并不矛盾,翟欣欣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是基于她以苏茂享满足其经济要求为要挟;但这种要挟并不必然导致苏茂享的死。
三,翟欣欣聘请的代理律师,是否应当承受道德上的责难?
翟欣欣日前聘请了北京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某律师立即召来网民骂声一片。一个人无论其多么罪大恶极,都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当然翟欣欣目前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还谈不上辩护),这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任何人在判决有‘’罪‘’之前,在理论上都存在被冤枉之可能,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冤枉者;保护这些“坏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护每一个不特定的人,因为每一个人都存在被冤枉的可能。因此,在未经审判程序之前,随意辱骂可能侵权,对法治也是有害的。
为委托人利益而战,是每一个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因此,从这个来角度来看,无论如何翟欣欣的代理人都不应当遭受道德上的责难。网民对其责骂,肯定并不是因为其担任了翟欣欣的律师,为翟欣欣讲话,而是因为其前一天微博上还号召大家来骂为翟欣欣说话的人(后来某律师将自己的行为解释称是开玩笑),而被嘲笑为“因为钱而改变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