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回“丢失”的房产?你还差这一步!法务共享

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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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

关于遗产继承这样的字眼

相信大家都不再陌生。

生老病死,轮回悠长,

逝者离去之时总会为后人留下些许纪念,

或是精神的或是物质的。

然而各种各样的遗产问题也屡见不鲜,

很多人在办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难题,

今天小编就带你一起了解

一桩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件。

房产去哪儿了?

记忆中的房产,却找不到房本。

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无法办理公证继承,

这样尴尬的问题就发生在了小罗的身上。

作为已故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小罗咨询了所在地的房产局档案馆,

想查询父亲的房产信息。

却被工作人员告知:

公民财产系个人隐私,

需公安局、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持相关司法文书方可查询。

查询遭拒,

有关部门的无法配合让继承问题意外卡壳,

多次尝试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苦恼的小罗只得尝试进行行政诉讼。

能否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01

财产知情权

小罗: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查询,作为财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相关财产拥有知情权。作为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自己理应对相关财产情况拥有知情权。

房产局档案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程序等早有明确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了房屋档案信息的检索与查询应当以明确房屋具体坐落为前提条件。申请人理应对申请房屋的坐落或者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明确,相关部门才能将结果给予申请人。

02

查询条件

小罗:父母离异情况特殊,被告拒绝以人查房,极大程度上损害了自己的权利。

房产局档案馆:住房和建设部2012年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条也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档案馆遵守法律条文规定对房屋信息进行查询,对查询范围和更改查询方式无权更改。

03

诉讼请求

小罗:要求被告提供父亲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房产局档案馆:小罗所提交的查询信息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不能提供其父名下的的房产登记档案。

分析

是小罗的诉请合情合理

还是因以相关部门的规章作为依据

法院要如何判定呢?

法院一审

①《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

②既然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小罗的继承权利与其父名下的房产信息就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①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②条件的设置理应方便信息的查询,而非给申请人的查询过程设置障碍。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小罗申请,履行查询其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上诉二审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二审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②正当的法律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小罗对其父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其拥有依法查询信息的权利

③机械的适用规范性文件,会给原告实现其法定权利设置障碍。既然被告明确表示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那么一审法院判决责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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