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号文中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条文:(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款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这里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投资基金,不包含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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