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过来咨询:他与秦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但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秦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与刘某离婚。双方协商离婚期间,发现秦某已有身孕,刘某要求生下孩子,秦某执意要打掉孩子,刘某咨询如果秦某打掉了这个孩子,是否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刘某是否可以要求秦某赔偿他的损失费?
夫妻双方依法行使生育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与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
女方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即使秦某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刘某生育权的侵害。因此,刘某对于秦某私自流产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秦某赔偿他的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