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吗?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5月25日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于2006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卖给甲方,价格若干元,由甲方承担房屋过户一切税、费等费用,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一切手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并约定了如果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合同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等等内容。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各自的落款处签名并按上指纹。至此,该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付了款,乙方也将房屋钥匙交付了甲方,甲方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便搬进去居住。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甲方住进去之后,并没有催促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这样,一住就是七、八年。
一天,乙方突然给甲方打电话,声称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称至甲方,故乙方决定终止该房屋买卖,要求甲方搬出该居住房屋,乙方退给甲方购买房屋款。
甲方听到这一消息后,当即表示不同意退房,要求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但乙方坚决拒绝甲方的要求,并且表示,如果甲方退房,乙方可以支付违约金。由于当时房屋价格较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很低,经过几年的市场变化,房屋价格远远超过违约金数额好多倍,所以乙方才决定不再卖房,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果,乙方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房屋。后来甲方又提起了反诉,要求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该案经过开庭并审理后,合议庭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应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乙方要求退房诉求合理,应该支持乙方的诉讼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作出强制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生效办理登记,那么,既然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该合同从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时起,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当事人又履行了合同,甲方在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也就是说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既然甲方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就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乙方撤回了诉讼并且给甲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案件圆满结束。
案后思考:
类似该案在生活实践中非常多见,由于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很多当事人在出卖房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后受利益驱动,对原来售出的房屋又反悔,要么要求涨价,要么要求退房,这使得市场变得混乱无序,同时也严重地违反了合同“有约必守”的原则,给当事人造成了非常多的麻烦,还增大了法院审判量,浪费审判资源,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现象,有鉴于此,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写于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