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公司借款给个人,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
某公司借款20万元给个人,约定按4倍LPR计算。后对方未还款,公司遂起诉对方要求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笔者认为,应该认为该借款部分无效。某公司无金融借贷许可资格。而金融经营业务为须专营的许可业务。20万元的本金借款,为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款。
而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利息是以经营金融产品所获得的利润。
本案公司约定的利率为4倍的LPR,明显比银行同期的利率高。
无金融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金融业务居然比持证经营的机构还要多。
如果法院支持该作法,明显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