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各大音乐软件上总能找到你喜欢的音乐,随意听,随意下载,各种版本都有,随时随地,想听就听。但是现在,想听一首喜欢的歌曲,咋就那么难呢?要么需要自己掏钱买,但听习惯免费了的,突然让自己花钱,不太心甘情愿;要么直接没有,查无此歌。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给自己的陶冶情操的过程带来了巨大的阻碍。但是,细想,限制音乐在网络免费共享,实质上是保护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利。
我国于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200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但我国对著作权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保护相比欧美国家晚了几百年。而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令》,以成文法的形式保护著作权。当前国家与国家的较量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人才和国家软实力的较量。我国为了与国际接轨分别签订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PS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著作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音乐作品涉及到好几方的权利,一般有表演者、作词作曲者、发行唱片的公司等。随着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人们欣赏音乐的途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方便,像磁带,唱片等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当人们可以轻易下载且免费的获得自己喜欢的音乐时,便不会花大量的价钱购买明星的专辑。此时,方便了大家却损害了表演者、作词作曲者以及唱片公司的利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因为歌手演唱,唱片公司发行唱片,还有作词作曲,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他们的目的是营利。
如果继续免费,虽在某种程度上利于作品的传播,方便了广大的老百姓,却不利于鼓励创作。因此,现在大幅度的限制网络音乐免费共享有一定的合理性。
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当你听到一首好听的音乐作品,想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时,将其传到网上与广大网友共享时,此时,你有可能涉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何谓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仅限于著作权人,可以是唱片公司还有表演者,但唯独不是你。如果你贸然这么做,有可能会面临侵权之诉,但是经过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后,你爱怎么传那就是你的事情了。
不仅仅是音乐作品,还有网络小说、有声读物等都渐渐开始收费。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拿来就用,而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国家之所以允许他们这么做,因为这些都可以称之为作品,里面蕴含了一定的独创性,著作权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鼓励作者积极创作出有思想、有独创性的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合理且正当的,如果你不想付费,可以选择不看。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逐渐扩大,我想这也是大部分著作权人喜闻乐见的。
因此,对于音乐作品而言,以后我们不用再抱怨它为什么下架,为什么收费让我们如此不便,因为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如果想要听音乐,付费也是对作者的劳动的一种肯定与鼓励,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