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中学在城内旧址时,食堂宿舍都在校外。大饭堂是原来的关帝庙改建的,大门正对莱场巷,门西是当时如城唯一的莱场,菜场南边东西向是新生路,北边东西向是武庙巷。
一天,我回家经过武庙巷,看到有个人倒在地上,口鼻流血昏迷不醒。一辆自行车横在旁边。过路人都绕着走,有的人停下来看看,又摇摇头走掉。我问旁边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只说是自己跌倒的,己经有较长时间了。
我在几年前曾经骑自行车带女儿回如城时不慎跌倒,女儿受伤,是路旁干活的一个农民用自行车送我们去车站乘车,到如皋人民医院救治的。我想到这个伤者现在也在危难之中,如果得不到救治,恐怕要有生命危险。我应该出手相助。
学校的食堂就在附近,我去借了一辆板车,请一个过路人帮忙,把伤者抬到车上。我一个人拉着他去了不远处的如城镇卫生院,到了医院伤者仍旧昏迷不醒,医生简单查看后说,这个情况可能很严重,本院条件差,你赶快送往如皋人民医院救治。我又拉着伤者走到人民医院,正在大厅打听送到哪里去时,伤者的家属和他的一个同厂工人赶到了。
原来这个人是酒厂的工人,家住城北新民乡,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时不慎跌倒,伤重昏迷不醒。他跌倒后不久,同厂的一个工人路过,认岀來了。但是一个人没办法救治,就骑自行车赶快去喊伤者家属。等他们赶到出事地点,听说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所以一路赶过来,正好我也刚走到人民医院。这时伤者还是在昏迷中,他们千谢万谢,急忙找到担架,推进去救治了。我觉得已经尽了自己的力,就拉着板车送回食堂,返回家中了。
这件小事我只告诉了家属,也没有对外宣扬。最多就是在食堂借板车时,有几个职工知道是借车去救人的。我也没有再去过问伤者的后续情况,因为觉得这些与我无关了。但是这件好事如果放到现在我就不敢做了。而且仔细想想令人后怕。
当时我并不知道,在我用板车送伤者去医院之前,已经有人去他家中报信。老天如果没有这样安排。我送到医院后必须帮他缴纳一些费用,医院才会收治。
如果不是他同厂工人找家属报信在先,我送他到医院后,救治了再找到家属,家属一口咬定是我撞的怎么办?伤者一直昏迷可以推说自己不知道。家属反过來问: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送他去医院?为什么还垫医药费?我如果回答:是做好事,当天又不是学XX日,又没有记者给我拍照片留作发表。我拿什么证明自己清白?做好事?谁能相信?
说不定我会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者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根据现成的案例,法官会要我自证清白。我没有撞人,哪里能举岀令人信服的“没有”的证据。法官会问出和已判的案例中相同的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他上医院?为什么要垫交费用?我说是:出于良心,出于同情心,岀于社会公德。法官会相信吗?全国已有数例案件,都是判救人者作出赔偿的。
如果再以最坏的情况推测,那个伤者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我就更加叫天不应了。如果救不活,死了,我还可能成为过失杀人。……
不能再推测设想了,总之如果放到现在,我绝对不敢再做这种好事了。
还好苍天有眼,安排了一个同厂工人先发现了伤者,找家属报信去了。这样我就没有遇到后面的一切推测。所以做了这件好事,我觉得虽然令人后怕,但是并不后悔。
现时世上,做人难,做好人更难,好人往往斗不过坏人。但毕竟还是好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