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反食物浪费进行立法的切入点

    近段时间,中央发出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的倡议,并且提到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遏制或减少食物浪费问题。可能有许多小伙伴和笔者有同样的困惑,立什么法、怎样立法才可以防止浪费食物的行为发生呢,难道能够有人时时刻刻监控我与食物有关系的一举一动,当我发生浪费行为时将我绳之以法?看来还是被知识上的贫穷限制了想象力。参考世界范围内关于减少食物浪费所作出的努力,立法也许真是一条通往有效减少食物浪费的康庄大道。以笔者并不完全且粗略的分析总结,立法对于解决食物浪费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个是主观人为因素方面的限制,另一个则是通过客观环境因素予以规范。

    主观人为因素,指的是从消费者(或食物消耗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人们的某些可能产生食物浪费问题的行为进行限制或惩戒,从而减少或杜绝因人类的主观意愿而发生的食物浪费行为。例如,韩国的某些餐厅在顾客用餐之前将会收取一定的押金,当顾客用餐完毕后,如果剩余的食物达到了浪费标准,那么将会从押金中扣除一定的费用。这种方式,在我国一些自助餐厅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顾客取用的食物剩余较多并达到一定量的时候,也要收取额外的费用。但这种方式往往是由餐厅自己制定费用收取标准,其目的在于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且这种惩戒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警示作用大于实际的应用(笔者多年的自助生涯尚未经历过或遇到过此类情形)。而且,偶尔使用一次惩罚条款,就可能造成顾客和餐厅之间的矛盾,最后的结果就是出现食客不快、商家名誉受损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在某些媒体上看到某某地区的餐饮协会推出、倡导“N-1”“N-2”点餐模式,即10位顾客点8个菜或者9个菜,以期减少浪费。但考虑到餐饮行业的盈利性质,恐怕餐厅未必会对10位顾客点12个菜的行为进行制止,此举想必会收效甚微。

    个人认为,结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这里主要是指人口数量之多和人口素质水平差距之大),以从限制人的行为角度出发、对浪费食物行为进行惩戒为切入点进行立法的可能性较小。对于个人的行为,以倡导为主,通过教育、宣传的方式来提高人们对浪费食物行为的认识以及培养对食物、对人类劳动成果的敬意来减少食物浪费行为的发生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客观环境因素,是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一个立法切入点。即通过对全社会食物的生产、加工、存储、消费、处理等环节进行通盘考虑,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制度,从而影响食物的生产、加工、存储、消费、处理等过程,最终达到节约粮食、减少食物浪费的目的。

    具体到生活实践中,受限于笔者的知识和认知水平,以及通过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做法,笔者认为最基本、最浅显的立法点有两个。

    一个就是关于食品的保质期问题。按照我国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2011年卫生部又发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其中对保质期进行了重新定义,新标准对保质期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品质”。那么对于食品来说,品质无非包括了外形、口感、营养价值等方面。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在保质期内,产品“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当然包括了产品的外形、口感和营养价值。就此小伙伴们不难看出,这里的“保质期”更像是“最佳食用日期”。因为即使食品过了“保质期”从而外形和口感发生了变化,但营养价值仍然保留的话,仍然属于过期产品,是禁止销售并不能食用的。

    在日常生活中,普遍的共识是: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一定不能食用,更不要谈销售了。导致产生这种普遍的共识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和社会教育、舆论等的引导,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物品质的要求更加严苛。因此,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超过保质期的食物是要丢弃的,甚至对于即将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也同等对待。

    笔者就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某超市与本地的某教学机构达成协议,超市把即将过期的儿童食品低价销售给教学机构,被儿童家长得知后引发家长的强烈反对(注:在此仅列举这一现象,并不代表笔者赞同这一行为)。由此可见,公众对于过期食品采取了一种零容忍的态度,但是超过商家标注的保质期的商品到底能不能食用呢?那就要看商家标注的保质期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了。如果商家在食品上标注的保质期表示“最佳食用日期”,那就代表在此日期之前食用,可以保证该食品的外形、口感、营养价值都处于最高水平,但并不代表超过这个日期食用该食物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其外形、口感、营养价值达不到其宣传或标注的水准。

    对此,有的国家对于“最佳食用日期”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保质期”的概念做了严格的规定和区分。反观我国法律对于保质期的定义和解释,让顾客难以区分它指的是产品的“最佳食用日期”还是“最大可食用日期”,所以顾客本着对自己和周围人身体负责的态度,对“过期”食品只好一扔了之了。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说了,那在同一件商品上同时标注“最佳食用日期”和“最大可食用日期”,不就解决问题了吗?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点子,而且有的国家真的这么做了,英国就是其中之一。可是后来他们发现标注了这两个日期之后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一些追求高质量生活品质的人们会因为食物超过了“最佳食用日期”就把它丢弃,即便它没有超过“最大可食用日期”。这样一来,标注了两个日期的食物反而成了一些人们浪费食物的帮凶,因为如果只标注了“最大可食用日期”,也许人们并不会提前就早早的把食物丢弃掉了。所以,后来英国在某些食物上又取消了对“最佳食用日期”的标注。

    所以,笔者认为,此次为解决浪费问题而立法的点之一应当是规范和明确“保质期”的概念和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分辨清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能够食用,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关于立法的第二个点就是如何对待即将超过保质期(变质)的食品。特别是超市等食品销售企业对即将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前面我们提到过,某些超市会通过食物到期前低价销售或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方式某些时候会造成一些社会矛盾(比如前面所说的超市将即将过期商品卖给学校)。

    对此,有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据悉,法国曾经在2016年通过了一项反对浪费食物法草案,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食物经销商必须将多余的食物捐赠给慈善机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也许,这对我国的立法来说是一种启发,在食物没有发生变质、超过可食用期限的前提下,如果根据食物经销商的销售计划,到食物变质之日仍无法全部售完,那么对于这些计划之外的食物,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企业捐赠给合法的第三方慈善机构,并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总之,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就是在食物变质以前尽可能地使食物被充分食用,而不是等其变质之后再做处置。

    以上几个小小的切入点是通过笔者对此问题浅薄的认识而提出的一家之言,并无实际应用中的参考价值。相信此方面的专业人士一定能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优秀的法律(制度),帮助人们更加充分地利用大自然的恩赐、减少食物浪费问题的发生。

    记得小时候,家里的老人常常教育包括我在内的小孩子说“一颗米粒一匹马”,意思就是如果我今天吃饭的时候浪费了一颗粮食,那么未来我可能会因此失去一匹骏马。一颗米粒的价值当然不能和一匹马相提并论,但是这代表了劳动人民最朴素的价值观,和对粮食的敬畏之心。今天,我们的生活水平确实得到了相当的提高,但是无论生活水品提高到什么样的水准,都不能成为浪费粮食的理由,无论何时,节约粮食、爱惜食物将永远是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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