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终极指南:2024-2025年最新政策、办理流程与证后监管全解析

随着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中国排污许可制度迎来重大变革,关乎每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已在我国全面实施。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对企业排污管理提出了全新要求。

这一办法突出了排污单位"全覆盖" 、环境管理要素 "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 "全覆盖" ,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01 排污许可制度核心要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已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制度定位与法律依据

核心地位: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的基础核心制度,旨在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目标。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

一证式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夯实"一证式"的管理路径。

管理类别与适用范围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

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简化管理。

排污登记: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02 2024年排污许可新政策解读

主要修订内容

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4月1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全流程优化:明确了申请、审批、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抓住排污单位生产、治理、排放的全过程管控重点,强化排污许可"全周期"管理。

服务简化:提出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等要求。排污单位提交申请时不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基本信息变更或延续时,无须再提交承诺书等材料。

电子证照效力:按规定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其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监管趋势变化

新办法强化了"依证"监管的要求,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把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

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检查

这些变化体现了排污许可监管从"重审批"向"重监管"的转变,推动建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03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与申请条件

管理类别划分

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排污单位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实践中发现,个别行业分类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方便食品加工行业为例,一些地方的小微米线加工企业,工艺简单,规模很小,污染物排放量也较少,但申领、监测、台账、执行报告均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承担费用压力较大。

申请条件明确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04 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详解

申请前准备

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需要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信息公开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准备: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承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关键材料编制

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内容。

许可排放量计算: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许可证内容与实际不符

我们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中发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许可证内容与生产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排污许可工作绩效。

解决方案:

加强科室联动和信息共享,业务科室和监测、执法同步会审

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实行现场核查全覆盖,着力提升企业实际产排污情况与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扎实推进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审核问题整改,着力提升"按证排污、依证监管"能力

基层能力不足与企业认识欠缺

基层核发和监管能力严重不足:排污许可证管理专业性强,涵盖内容全面,各种台账资料的核查、计算复杂,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才缺乏。

企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大多数企业只是为了取得排污许可证,随意填报,后续频繁变更。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证排污、按证管理意识不强,部分企业甚至拿证之后就束之高阁。

解决方案:

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方面的技术人员培养

提高企业认识,明确自身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宣传,强化执法监管

开展专题培训和标杆企业引领:组织对"首次领证"单位进行专题培训;打造标杆企业,示范引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06 证后监管要求与合规建议

证后管理责任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依法排污义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实施排污

自行监测要求: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台账记录义务: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等信息

执行报告提交: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变更情形: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延续要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单位需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重新申请: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合规建议

专人负责:设立专职环保人员负责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

系统学习:深入学习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保全面理解要求

日常管理:将排污许可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

借助外力:必要时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但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主动沟通: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在积极探索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的有效路径。如克拉玛依市通过"深化专项整治推进排污许可全面提质增效工作方案",排查排污单位592家,排查覆盖率100%,现场帮扶50余次,全面建立排污许可全过程、全覆盖、全联动、全闭环监管体系。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则采取"三步走"策略,加强技术指导严把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帮扶检查促进排污许可管理规范化,打造标杆企业示范引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新规实施下的排污许可管理不再只是一纸许可证,而是贯穿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责任框架。那些尽早适应新规、主动完善环境管理的企业,不仅能够规避环境违法风险,更能在绿色低碳转型中抢占先机。

无论您所在的企业处于哪个行业、规模如何,现在正是全面审视排污许可管理、提升环境合规水平的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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