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咨询,小A的丈夫在小A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网络主播打赏了80多万元。小A问,作为财产共有人,能不能把打赏的钱追回来呢?
据统计,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超过4亿,产业市场规模400亿,网络直播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播平台大量签约主播,造就了大量的网红,而直播打赏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借此机会,给大家捋一捋夫妻一方擅用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
01 直播打赏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夫妻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做出明确的约定,除法律明文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之外,其他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都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或事后追认,若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构成无权处分,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归于无效。也就是说,未经自己的另一半同意而在直播中大额打赏主播的行为,可能会因为构成无权处分而无效,由此产生纠纷。
02 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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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人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人的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小额、多次、长期的打赏并未超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不支持返还打赏金额。
相关案例:李传方与王若彤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鲁0481民初701号)。
基本案情:李传方与牛文华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份,牛文华分别用自己的QQ号码,手机号注册两个抖音账号,两个抖音号均关注了抖音平台上注册的直播账号“若彤”,持有人为王若彤。牛文华通过微信、支付宝为自己的两个抖音账号进行充值,充值后的资金兑换成抖音币,然后用抖音币在平台上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若彤”,两个账号打赏王若彤的虚拟礼物折合人民币为147401.5元。前述打赏金额王若彤分成比例为40%,剩余60%由抖音平台及王若彤隶属的公会分取。李传方认为牛文华的行为侵犯了李传方的共同财产权,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主播以及抖音平台无任何正当理由收取上述大额资金,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牛文华与抖音平台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而牛文华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因为牛文华的充值、打赏金额系多次、长期累计形成,涉案金额15万余元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这表明其充值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作为无权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抖音平台以及主播主观不知情,因为平台和主播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很难去判断用户的充值和打赏行为有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出于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的保护,也不能认为牛文华的充值值、打赏行为无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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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对主播的充值打赏有绝对控制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打赏、对哪位主播进行打赏、打赏多少礼物,因而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依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返还一半款项,主播和平台按照分成比例返还相应金额。
相关案例:赵静与张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2020)浙0305民初188号)。
基本案情:赵静与沈某为夫妻关系。张某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旗下视频软件上注册的主播。2019年1月,沈某在原告赵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直播平台对被告张某进行持续不断的巨额打赏,截止起诉之日,沈某通过百度公司的平台对被告张某进行充值打赏累计一百余万元。经证实,沈某与张某虽相识于网络,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往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认为:沈某通过被告百度公司的平台对平台主播充值打赏有绝对控制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打赏、对哪位主播进行打赏、打赏多少礼物。因此,沈某向被告张某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张某在明知沈某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保持与异性(第三人沈某)之间超出一般朋友的往来,与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续接受打赏,既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损害到夫妻另一方即原告赵静的合法权益。综合前述因素,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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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观看直播打赏的行为应认定为网络消费行为,此部分支出法院不支持返还。但通过微信转账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对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无效,无效部分的赠与应予返还。
相关案例: 陈超与宋倩钰、李擎瑒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青0121民初3637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超与第三人陈露系夫妻关系。陈露通过“抖音”APP与被告1宋倩钰相识,后双方互加微信。期间,陈露通过“抖音”APP向宋倩钰多次赠送礼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8331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宋倩钰转款440440.27元。陈超发现此事后,认为其财产权益受侵犯,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露通过“抖音”APP向被告宋倩钰赠送的礼物的行为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网络服务行业,直播面向不特定的对象,用户对主播的直播感到满意,可自愿发送礼物,是一种消费行为,不支持要求返还打赏礼物金额的诉讼请求。陈露通过微信给被告宋倩钰转款行为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是赠与法律关系。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对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无效。因此,陈露对被告宋倩钰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宋倩钰退回陈露通过微信转账金额的一半。
03 大额打赏能否退回的综合判断
结合以上案例的裁判规则,大额打赏能否被退回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对于成年人的大额打赏,直播平台原则是不具有特别审查的义务,除非是某一账户突然出现偶发性的巨额充值或其他异常消费。而配偶作为财产共有人一般是有对家庭财产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的。
配偶此项义务的履行情况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判断,一方面,配偶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自己另一半的大笔开销,可能会辅助证明大额打赏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毕竟精神上的需求也是日常的必备需求;
另一方面,法院可能会据此认为配偶在另一半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一事上也存在过错,从而减轻打赏方与被打赏方的责任。
其次,是结合打赏的时间,每次打赏的金额,持续打赏了多长来判断。如果是小额,多次,长期的直播打赏,更有可能会认定为是消费行为,因为打赏方享受了直播平台以及主播提供的服务。
一旦被认定为是消费行为,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退回打赏金额。
最后,是打赏人的打赏途径以及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如果打赏人只是单纯通过直播平台对主播进行打赏,与主播的联系也仅限于网络上,而没有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此种情况一般是认定为消费行为,不支持退回打赏金额;若打赏人不仅通过直播平台对主播进行打赏,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给主播转账,与主播的线下互动也不少,甚至是发展成了情侣关系。此种情形则更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而非消费行为,又因为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法院通常会支持退回赠与金额或打赏金额。
04 如何救济?
虽然从目前的判例来看,起诉被打赏方,也就是主播和直播平台,要求退回打赏金额的胜诉机率并不高,但共同财产权受损的一方也不是完全无计可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救济。
第一、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第1091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直播打赏,如果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引发离婚纠纷,可以认定打赏方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自己多分财产或获得损害赔偿。
第二、若不想因此离婚,又无法制止另一半持续大额的打赏,挥霍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据此,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费过程中,如果其打赏主播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则可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时止损。
第三、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外,也可以结合打赏的具体情况,采用起诉或协商的方法要求主播和直播平台方退回打赏金额。
05 律师有话说
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针对此类案件,受到财产损失的一方应着重于寻找除直播平台打赏之外的转账支付记录,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等。因为脱离了直播平台的转账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赠与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而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
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时,应当保持清醒,不宜冲动打赏,同时,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等商务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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