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小伙伴们都学习完民法典了么?你们是怎么学习的呢?我学习民法典是购买了民法典编撰立法专家杨立新老师的课程,杨老师结合了他数十年的研究心得,对民法典条文本身的内涵、外延、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当时学者观点和立法机关的意见冲突等等,都进行了解读。
听杨老师课程时,做了详细的笔记;这段时间又在重温学习笔记,突发奇想作为《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推送给大家,与大家一起学习。
推送顺序没有按照民法典的顺序来,是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放在前面,后面按照民法典顺序来。
1121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解读:第二款是新规则,原来规定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继承人的人最先死亡;然后是有继承人的长辈;然后是有继承人的晚辈;如果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他们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去继承。简化了继承规则。
如果能确定死亡时间,就按照真实时间。
1122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解读:不能继承的遗产:国有资源的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原来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抚恤金、劳保等(依据性质不得继承)
1125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读:宽宥规则。新规则。绝对丧失继承权:1-2项,永远不得被宽恕;相对丧失继承权:3-5项。
第二项中,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弃不需要情节严重,虐待需要情节严重。
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
宽宥有明示和默示形式,默示比如在遗嘱中增加为继承人。
五种行为,均永久丧失受遗赠权。
1128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第二款是新增,原来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大多数国外法律中,继承向下流转,即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仅仅是第一代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
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能成为继承人,尽量减少私人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注意,这里只能是兄弟姐妹的第一代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孙女等不可以。
1131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解读:酌分遗产,新增规则。条件放宽了。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以酌情分得部分遗产,继续维持其基本生活,或者基于公平原则,尽了较多义务的人,可以享有继承权利。
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这几个条件,只需要符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即可;后面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何为适当?只能酌情,有人认为不能超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1133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解读:人为什么要做遗嘱?从什么时候开始做遗嘱?
遗嘱:遗产分配+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新规定)。
第二款是遗嘱继承、第三款是遗赠规定。
遗嘱信托:新增规则。信托法上没有规定,所以遗嘱信托目前没有具体规则可适用(民法典通过的最后一分钟,增加了遗嘱信托这个条文)。
适用:子女幼小,财产交给信托公司或者信得过的其他人来管理、分配等。
1136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解读:目前打印机普及,增加了打印遗嘱。注意,打印遗嘱必须两个见证人 全程 在现场 见证,而且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写年月日。注意是每一页,而不是最后一页。而且是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做。
比代书遗嘱的要求更严格,保证真实性。
其他国家规定打印遗嘱的很少,我国是第一个明确认可其效力的,具备时代特点。
1137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读:单纯的录音遗嘱、单纯的录像遗嘱也是有效的。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身份情况(姓名、籍贯、年龄、工作单位等等)+年月日、全程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并且全程录像,录像中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并注明时间等。
危机时刻不用口头遗嘱了,可以直接录音录像遗嘱了,比较简单,有可能被大量运用。
录音遗嘱中要有姓名能信息,录像遗嘱中要有肖像等,封存录音、录像遗嘱;后续在见证人见证下启封遗嘱。
1140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解读:不具备见证能力是新增的规则,虽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其缺乏基本判断力,比如不能正常判断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智力稍微欠缺等)。
1142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很重要的变化。撤销改为撤回,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撤销,还未生效时适用撤回,正确的修改,继承开始时遗嘱才生效。
比如遗嘱中把房子给A,但是后来又过户给B,变更了。
数份遗嘱,内容抵触,常见于老人,今天女儿对他好,给女儿;明天儿子对他好,又给儿子,总之总是变来变去。
注意,现在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时间最靠后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是我国独创,其他国家没有。本身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