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男和甲女曾系夫妻,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仍以夫妻相称。离婚时大额财产登记在甲女名下。
2022年开始,因二人向乙借款、二人向乙偿还本金及利息。乙与二人间存在频繁的转款行为。2024年乙跟甲男核算,甲男仍欠其借款2000余万元,但甲男未向乙出具借条。甲女对该债务予以否认。
后乙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乙偿还借款。
甲女的抗辩意见为,其与甲男已离婚,上述款项系甲男欠乙的借款,其虽和乙之间有转款行为,但系其受甲男的委托代为收款的行为,其并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审理后意见
虽然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本案不符合这一要求;但双方系非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人。
具体来说,甲男和男女在经济上混同,认定为其构成经济共同体;且虽离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保护乙的合理信赖利益,认定二人系案涉款项的共同借款人,案涉借款由二人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