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明”的方案仅仅是将文字、线条、图案的编排内容印制在物质载体上,而这些信息同载体之间不存在结构性或功能性的联系,则这类“发明”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
上篇文章讲的是以美观为发明目的的方案技术性判断,主要是依据有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例如仅为了美观将垃圾桶的外形制成熊猫形,对垃圾桶的构造没有改进,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方案;但对于流线形轿车,其形状改进不仅有美观的作用,也更好地克服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风阻,解决了技术问题,属于技术方案;
审查规程中还给出了权利要求中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要点,基本上也是围绕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三个要素来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权利要求中是否有技术特征,如果没有技术特征,则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不是技术方案;
②、如果有技术特征,判断这些技术特征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能否起作用;
③、判断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是否是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上述方案可以帮助我们判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为了更好的理解以及逻辑上的连贯性,本篇继续讲一下与美观相关的案例---印刷物规则。
所谓印刷物规则,是指如果“发明”的方案仅仅是将文字、线条、图案的编排内容印制在物质载体上,而这些信息同载体之间不存在结构性或功能性的联系,则这类“发明”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这里的结构性、功能性联系的意思是与载体的大小、种类有关,或者传达了载体的有关信息,而使得该载体与内容的结合具备了新的功能;
印刷物规则体现在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即: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中也对上述印刷物规则作出了阐释,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审查中规定: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那么,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例,该如何判定呢?其实还是按开篇给出的技术三要素法
审查规程中给出了一个有意思的眼药水瓶案例,其权利要求如下:一种使用安全的眼药水瓶,它包括瓶体和滴嘴,其特征在于:在滴嘴处的前端外周壁设置一圈黑色。
规程中的解释为,该方案通过在滴嘴处的前端外周壁设置一圈黑色,提醒患者滴药时对准正确的位置,并防止将滴嘴插入眼睛中,所述的黑颜色与滴嘴的构造相结合,通过颜色的差异,解决了防止患者滴眼药时误操作的技术问题,因此属于技术方案。
这里设置在滴嘴处前端外周壁的黑色,应该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功能性联系,其传达了载体的有关信息,即能够提醒使用者黑色的地方是滴嘴;
到这里,或许会有读者会想到一点,即设置在载体表面的刻度是不是属于技术方案?恰好,审查规程中也给出了相关规定,如下图所示:
规程中指出,刻度是为了便于掌握尺度,解决了技术问题,所以在实用新型中,刻度被算作是一种构造,属于技术方案的范畴;
最后,再讲一个与印刷物有关的案例:《21世纪版教学用书》,如下图所示,其中网格的地方均为登印广告之处;
根据该专利的描述:本实用新型赋予了教学用书承载广告的功能,解决了这一社会资源被长期闲置被浪费的问题,有助于打造明星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其巨额的广告收入可弥补国家对义务教学投入的不足,西部甚至全国的中小学生将因此得到免费的教科书;此举既增加学生学习兴趣又拓宽其知识面,十分有助于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本发明惠及中国每一个家庭,具有简单易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显著的特点。
该案的权利要求为:
然而,如此好的创意却被国知局无情的以不是保护客体给驳回了,发明人不服,提出复审,并坚持认为本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教学用书是只印有教学板块的现行教学用书和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的结合而形成的产品与产品的结合,因此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最高院认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规定中的“其结合”应理解为产品和产品的结合。
但在本案中,不论是只印有教学板块的纸张书页,还是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或者是兼印有教学信息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它们均属于书籍的封面、封底或者内页,“广告信息板块”或者是“教学板块”,实质上是用于表达封面、封底或者内页上印制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将印有何种内容的纸张书页进行组合,相对于现有的教学用书而言都只是部分或者全部改变了封面、封底和内页上的印制内容,并没有使封面、封底、内页、书轴、书轴与封面封底和内页之间的连接件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称之为“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上诉人认为本申请是把传统的现行教学用书与印有广告信息板块的纸张书页这一广告产品结合而成的新型产品,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系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理解有误。
总结一下,以后写案子的时候,那些印刷在物体表面的图案或者文字,如果没有与载体发生结构或功能性的联系,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就不要写在权利要求书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