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李伟】去中心化在公司制中的应用

        所谓去中心化,即在一个分布有众多节点的系统中,每个节点都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征。节点之间彼此可以自由连接,形成新的连接单元。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阶段性的中心,但不具备强制性的中心控制功能。节点与节点之间的影响,会通过网络而形成非线性因果关系。这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我们称之为去中心化。在去中心化系统中,任何人都是一个节点,任何人也都可以成为一个中心。任何中心都不是永久的,而是阶段性的,任何中心对节点都不具有强制性。

     

      公司制,它的核心即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公司法人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公司制企业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公司制具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公司就是法人。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现代公司制的根本特点。第二,公司实现了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公司制的重要产权基础。与传统 “两权合一”的业主制、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企业完全为一个由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所控制和管理。这个治理结构直接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成为企业真正意义上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和管理中心,由此奠定了它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核心地位。


      去中心化是开放式,扁平式,平等性的系统或结构,主要表现形式为社群,论坛,自由平台,既然是网络形式的高度自治必然无法形成中心化组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如何划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否适用于自治组织?而公司制是通过规范管理将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所以我认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无法取代公司制,尤其在进行大规模实体生产经营活动时。

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公司制应该互补,在公司制的所有权上采取去中心化可能是一项比较好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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