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的两种写法,哪一种更正确?

当下中国,正在推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书,都会在互联网上登载。小编闲得蛋痛,经常上网阅读,发现当前判决书的写法,不外乎有两种模式:一是记叙文写法;二是论说文写法。

第一,记叙文写法:就是讲故事,并根据故事情节作出判决。优点:这种写法,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方便阅读。缺点:1、重视记叙事情发生的经过,忽视对事实及证据认证的记载,存在霸王判断之嫌;2、由于侧重对事情发生经过的叙述,因而为了叙述的方便,必然会认定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然而这些事实,又可作为其他案件的免证事实,容易造成案件之间在认定事实上的矛盾。

第二,论说文写法:就是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或核心证据进行认证,并据此作出判决。优点:1、这种写法符合司法认知规律,因为认定事实并不是判决的目的,判决的目的裁断纠纷,因而案件的事实经过并不重要,关键的是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判断;2、记途了法官对证据及事实的认证过程,让人看得懂案件事实是怎样得出的。缺点:不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增加了阅读的难度。

以上两种判决书写法,各有利弊。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既有对案件事实经过的记叙,又有对证据及事实的认证记载,才是让我们读得懂的判决。而判决让我们大家都读得懂,才是真正符合司法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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